事實上,行政院這一套話術是恐怖的。行政院說,教師對屬行政處分之措施及非行政處分之措施均得依本法提起教師申訴,其範圍較訴願僅以行政處分為客體更廣,爰規劃以教師申訴為優先。行政院說了一半的事實,卻隱瞞了另一半真相。如果非行政處分,教師的救濟只能採申訴;但如果是行政處分,教師當然要選擇對自己更有保障的訴願。行政院豈可不分青紅皂白規劃「以教師申訴為優先」,何況選了申訴後又不能轉換成訴願!
在教育界流傳有這樣的公開秘密──陷害教師三部曲,不管是真是假,都不容我們忽視。
第一步:「學校或主管機關」先設局害你,因為不是行政處分,你只能選擇向縣市教育局處的申評會申訴。第二步:縣市教育局處的申評會判你勝訴,這勝訴即刻成為行政處分。第三步:校方再向教育部的申評會提再申訴,於是教育部的申評會再判你敗訴。如今更可怕的是,因為新法規定「再申訴」視同「訴願」,你就這樣被完美封殺了!如果你還心有不甘,就只能花錢去俗稱的敗訴法院碰碰運氣。
●新修教師法第44條第四項規定: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政院說明如下:
「原措施經訴願程序認定屬行政處分,且訴願決定已確定者,因訴願決定已生確定力,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教師自不得再行爭訟,且依訴願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訴願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故申評會就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講得白話些,根據第44條第三項行政院既然已經規劃教師救濟「以申訴為優先」,但如果教師聰明選擇訴願怎麼辦?於是政府只好認了、接受了!然後依訴願法進行訴願程序。訴願結果豈只「教師不得再行爭訟」,就連「學校或主管機關」也「不得再行爭訟」。因為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政府得提起訴願,但政府對人民是不行的。」
政院又說明如下:
「教師撤回訴願後,依訴願法第六十條規定,訴願經撤回後,訴願人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是以原措施經申評會認定屬行政處分者,因教師前就原措施已撤回訴願,依相同之法理,應不得再以申訴救濟之,故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亦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這一點非常重要!這一點非常重要!這一點非常重要!也就是教師提起訴願後,除非被認定非行政處分,遭到不受理。否則教師一定要打死不退訴願到底,因為一旦教師主動撤回訴願,非但要再訴願不可得,連原來的申訴都一併被打包退回,那就兩頭空了。您說政府如此立法,不邪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