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4類型不適任教師分流處理 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機制

2019-05-0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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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將不適任教師分為四大類型,由不同流程處理。圖左起為教育部長潘文忠、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蔡親傑攝)

《教師法》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將不適任教師分為四大類型,由不同流程處理。圖左起為教育部長潘文忠、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蔡親傑攝)

爭議將近2個月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將不適任教師分為四大類型,由不同流程處理,並加上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作為協助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以及教評會不處置教師時的補強機制;而教師、家長團體關注之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將依據不同類型案件,有不同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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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行政院版《教師法》中引起爭議規範,包含教師兼任行政職義務、寒暑假返校日數規定,以及大專教師限期升等規定,本次修法,都維持現行條文,並聚焦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為「涉及性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事項」4種不適任類型;而首度提升至法律位階的專審會,則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

學校不處置不適任教師 將逕送專審會處理

涉及性平案件,先由教評會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審議門檻暫時停聘後,交送性平會調查,若為性侵、重大性騷擾部分,得由性平會逕行解聘,終身不得聘任;若為非重大性騷擾、性霸凌,教評會解聘1至4年門檻,則由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降低為2分之1出席、2分之1同意。

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案件,先由教評會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審議門檻暫時停聘後,教評會解聘處置門檻,則由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降低為3分之2出席、2分之1同意。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原為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後,原校解聘、不續聘,此次則加入另一軌機制,教評會啟動後,得由學校向主關機關申請專審會協助,由專審會進行調查、輔導後,提出報告及建議交還教評會,並經教評會2分之1出席、2分之1同意門檻,解聘或不續聘。

其他事由部分,則由教評會先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門檻暫時停聘後,並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做出解聘處置。

此次並由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若學校、教評會對於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經主管機關要求審議或復議,屆期未處理者,得由主關機關逕行提交專審會處理,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20190501-教師法不適任教師處理審議機制建議版。(教育部提供)
教師法不適任教師處理審議機制建議版。(教育部提供)

教評會組成比例 視案件類型而異

現行《教師法》規定,教評會委員組成,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2分之1,而政院版《教師法》草案則增列,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學校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使教評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教師人數少於2分之1,引發包含全教總、全教產等教師團體激烈反彈,家長團體則質疑原本教評會有「師師相護」之嫌,教評會組成,也成為本次修法最大焦點

教文委員會對此則取得共識,依據不同類型有不同組成比例。於處理涉性平、涉及兒少及體罰虐待2類案件時,須納入外部委員,使未兼行政職教師代表少於2分之1;而在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類型2種案件時,則維持現行教評會比例,未兼行政職教師超過2分之1,以尊重教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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