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此四者,我們可以歸納,同一國家,領土未分割,領土上行為,自為審判權效力所及;輕微犯罪,為避免法庭不便利,可限縮審判權;重大犯罪,則拋開政治對立,戮力同心;且臺灣院檢亦認對岸司法仍可信,有一定公正;如是觀察,方知其真諦。
再者,就香港法制言:香港基本法第95條與第96條,早有「同國司法互助」與「經北京政府授權與其他國司法互助的規定」,亦即若港府屬於中國一部,連臺灣都肯認對大陸的刑事審判權,港府豈能自外於中國,搞分裂與獨立?今港人於臺灣殺害港女,一屍二命,情節不可謂輕,若僅個案處理,無異昭告全球,港人於臺灣犯行,只要搭上飛機,台人只能徒呼負負,豈為正義、天理所許?況且,港府修法限於七年重罪,排除政治等影響出版言論自由的範疇,與前開臺灣與大陸簽署協議,隱含「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又能填補目前法律漏洞,誰曰不宜?試問:當台人對同性婚姻號稱「人權不能公投」,難道橫死的潘女和她的寶寶,就能被盲動民粹踐踏,無法伸冤?更甚者,英人林克穎撞死台人,於執行刑罰之際,潛逃英國,日前英方判決駁回臺灣引渡要求,若港人此法不修,犯罪者起而效尤,無法可罰,又怎是台人所能承受?
最末,以知名引渡歷史做結:當年臺灣被割讓,抗日英雄簡大獅,因日人侵逼而使清廷引渡其赴日,為千古奇冤,更是中華民族的恥辱;同時,韓國刺客洪鐘宇,於上海刺殺親日的金玉均,同樣要求清廷引渡回國,大讚洪之義舉,將金之屍首分離,韓人強悍、清廷軟弱,高下立判。畢竟,真正的愛國者,身正不怕影子斜。總之,港人反修逃犯條例,台人應就維護我民眾權益,避免司法漏洞,莫隨有心人士起舞!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