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陸方懲戒台獨,我方「一中憲法」保台

2024-06-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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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可判死刑。(取自央視新聞)

6月21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可判死刑。(取自央視新聞)

陸方國台辦日前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最高處死刑,並可缺席審判,就臺灣方面法制,筆者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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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演義為引:魯肅對孫權說:「眾人皆可降曹操,但將軍不可降曹操。」孫權:「為何這樣說?」魯肅說:「我等降操,還可還鄉,做州郡長官州郡也;孫將軍降操,要去哪裡?」承前,大陸前開懲治台獨,針對首惡分子,若他日一統,百姓仍各安其位;但臺灣政治人物,因此上跳下竄,自稱保護「全體台人」,實則以獨謀私,維護「割據政權」何來自由正義?利國利民?

或謂:陸方此舉,傷害台人感情?港片古惑仔,內人喜愛的張耀揚所飾的東星烏鴉,一言不合,就砸場,管你冠蓋雲集,「設宴不如翻桌快!」陸方涉台單位,昔日菩薩低眉,越促越獨,一邊賺錢,一邊台獨,蹬鼻子上臉,得便宜賣乖,今改怒目金剛,台人錯愕之餘,試問:孰令致之?走偏了要怪誰?

或謂:台人若贊成統一,是否與對岸政權唱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同法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定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68號》:「…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僅強調「叛國賊」一詞屬高度貶抑他人人格,嘲諷、蔑指他人缺乏國家觀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及難堪之用語,未能就被告於該討論串中之整體發言是否已超出合理評論範圍再加以舉證,事實上被告指摘告訴人所叛之「國」,乃為告訴人所不認同之包含大陸地區之中華民國,而非告訴人主張不包含大陸地區之國家定位(無論名稱為何)…」著有明文。

承前,中華民國憲法,乃以「統一」作為神聖目標與國民義務,此其一;且依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領域包含「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若主張中華民國領域限於台島,亦屬違憲,此其二;且依照司法實務見解,若主張台獨,否定大陸與我方隸屬,牴觸憲法,則屬實至名歸的「叛國賊」,更不能主張他人對其妨害名譽,此其三;總上三者,主張統一,無論法律與法院,皆為合憲合法,焉能忘記使命,恪遵「一中憲法」?

《聊齋誌異•孫必振》為結:孫君過江,突狂風暴雨,同舟者驚恐萬分。金甲神仙站立於雲端,手持金牌,寫著「孫必振」。眾人對孫君推說:「你受天譴,不要連累大家。」不由分說,孫君被迫另乘小船。孫君回頭一看,眾人之船,已不見沒入水波,不見蹤影。今少數台獨裹挾全體台人,連小舟都不給,惡劣更甚前開故事!,今縱陸方懲治台獨,嚴厲意見,然與憲法統一目標,若合符節,一中憲法護台,破邪顯正,兩岸和平,何樂而不為?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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