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戰略方面,一方面要強化智財代理組織的管理,提升其專業能力與職業倫理;也要強化政府部門對於智財權的管理能力,包括智財行政管理、智財公共服務管理、智財資訊管理、智財預警管理的能力等。在運用戰略方面則要開創多元創新且具有完善法律保護的運用模式:包括授權、交易、商業化、金融融資與貸款等;特別是建立有效的智財審計查核、鑑價機制,以及放寬相關貸款融資的限制,以及完善智財交易的法制化、鼓勵智財交易,讓智財交易市場蓬勃發展。在資源戰略方面,要發展台灣成為智財大國,必須培養大量的智財人才,除了專業的從業人員,也必須提升研發人員、企業管理、行銷與財務人員等的智財知識水準;另外針對國際經濟情勢發展與新興科技應用趨勢,應該考慮建置專業研究單位以進行研究。
而做為政策與制度指導者的位階,智財戰略本身必須具備以下特性。全面性: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高度全面性考量,包括產業政策、技術研發、金融制度、經貿談判、產權維護等。脈絡性:必須考慮台灣產業發展、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的發展脈絡。指導性:智財戰略應可做為最高階的指導準則,提供政府各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民間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民眾權益保護的指導準則,以據以規劃與實施相關的行動計畫。可執行性:智財戰略必須提供可行的、必要的、有效的準則,以及能夠執行相關政策的組織與程序。前瞻性:戰略規範的是中長程的原則與方向,因此應該能夠評估、預測未來趨勢的發展,並規劃能因應未來的挑戰。滾動性:智財戰略必須因國內外形勢變化以及前期戰略執行的成效進行滾動式的檢討與調整。
國際上的智財大國也都以戰略的高度進行智財競爭。美國是全世界最重視智財、也是知識經濟最發達的國家;雖然沒有明定完整的國家級戰略,而是以國家政策調整國家智財的策略與方向。美國早期因為對智財權具有的市場壟斷力有疑慮,對於智財權的保護並非一開始就十分積極,甚至直到1989年才加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但在20世紀80年代,因為經濟競爭力下降,美國檢討本身經濟體質後決定發揮其在高科技及創新方面的優勢,全力發展知識經濟。因此採取「親專利」(Pro-patent)政策:建立了聯邦上訴巡迴法院(CAFC)、改革美國專利商標局、實施專利池政策等政策與制度的調整。
美國智財專利局更在2012年制定四個目標進行專利智財戰略布局,包括:追求專利品質及核准時間之最佳化、追求商標品質及核准時間最佳化、提供全球和世界之智財專利保護,並促成美國智財為主要之領導機構以及內部管理組織最佳化。在2013年6月白宮也發布名為《專利主張及美國創新》(Patent Assertion and U.S. Innovation)的報告,針對俗稱的專利蟑螂提出多項行政規畫及修法建議。此外美國在國際上對本國智財權保護不遺餘力,利用美國龐大的市場與外交力量的優勢,透過在國內對外國廠商的訴訟、國際經貿談判、多邊貿易協定等方式,全面性的保護美國的智財,並有效的達成了威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