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入TPP,政府現正檢視國內法規及TPP文本落差。其中落差最大的《著作權法》,除了已知的著作權保護延長、表演人可主張權利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期又盤點出新的法規差異,並研擬配合TPP科技保護措施,將法規修改成只要破解正版軟體做商業使用,就會有刑事責任。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破解正版軟體、電子書或DVD僅有民事責任,只有複製行為才會面臨刑事罰責。也就是說,一般人購買電子書或DVD,如果破解密碼或區碼、同時在多個裝置上使用,只有民事責任。若使用者進一步提供他人破解設施、或是重製檔案,就違反《著作權法》第80之2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依法最高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者破解、並做商業使用 就會有刑事責任
未來智財局考慮與TPP科技保護措施標準一致,也就是說有著作權保護的正版軟體或出版品,使用者只要有破解行為、並做為商業使用,就會有刑事責任。
智財局去年檢視第一波國內與TPP成員國法規差異時,認為科技保護措施部分問題不大,但因美國目前法規明訂破解軟體後做商業使用有刑事責任,且成員國日本也開始修法,智財局這次才新增這條修法,預計3月底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著作權延長保護 擬由著作權人身後50年變70年
除科技保護措施外,目前影響較大的,即是「延長著作權保護」。依TPP文本,著作權保護期為著作權人身後70年,比台灣現行規定的50年還長。和沛科技營運長、達文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解釋,著作權保護期延長至70年,讓創作人可以多收20年權利金,形同鼓勵創作;但同時一些常見的圖案如米老鼠或Hello Kitty,也就要多等20年才能開放全民使用,「這就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另外,TPP文本也明訂表演人可主張權利。目前台灣僅由公司代表收取版權費,未來若修法,則表演者可主張著作權、要求公司分帳,外界預估包括唱片公司在內的單位可能會因此調漲權利費用,電台、電視台播放成本也會增加。
葉奇鑫指出,修法鼓勵創作的同時,人民的使用自由也會受到一定限制,「這是很難拿捏的一把尺」。但他認為,尊重表演者是世界趨勢,若使用者多付一點代價能鼓勵更多優秀創作者、讓他們有更好的生活,台灣文明或許也能因此向上提升。
智財局修法幅度大 預計4月提出建議
因應加入TPP,行政院正要求各部會盤點法條與TPP差異,各部會預計3月底前將提出第一波修法內容,再送立院修法。其中,智財局主管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預計修改條文逾15條,是所有部會中修改幅度最大的,因此也預計會延至4月才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