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知理虧,多半時候並未禁止民眾錄音錄影,但卻圖自己方便不廢除,以便需要時拿出來用一下。舉一個例子,前年評大會審「中科大肚山擴建案」,前環保署長魏國彥看到現場有民眾錄影,問:「是否符合環評旁聽要點?」綜計處好像早就準備好了,立刻說:「旁聽人員如要錄音錄影必須徵得同意」。
接著綜計處副處長洪淑幸舉民法195條、18條規定,如未經當事人同意po別人的肖像到網路,還自己註記詮釋汙辱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她還強調,「環評委員是我們請來、仰賴他們的專業,我們要確保委員的基本人權。」
公開審查有什麼肖像權可言、談的是公共事務又何來基本人權?當場被批引用法條不當,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說:「既然是專業審查就可受公評, 放上網路有什麼問題?」隨後魏國彥徵詢在場委員:「有沒有反對民眾錄影,反對的請舉手?」結果沒有委員舉手,他宣布:「那大家可以自由錄音錄影」。
至於旁聽方式環保署也保留彈性,不必一定事先申請者才能進場,而是臨時到場想旁聽的可直接換證進場,這才是保障公民參與環評的起碼精神。
之後各地方政府以環保署的旁聽要點為本,訂定各自的旁聽要點,不過卻不是為了「落實民眾參與環評審查」,而是「維護會場秩序」。而且拿雞毛當令箭擴大行政權,不但嚴格執行不得錄音錄影,還禁止旁聽,且嚴格執行事先登記制。
記者是採訪、不是旁聽,環評會記者應全程在場
另外為了促進資訊傳播,環保署的環評會全程開放媒體採訪。當年環保署在訂定旁聽要點時,草案一度也將記者列入,但經環保記者到場表達「記者是採訪、不是旁聽」後,環保署也贊同「旁聽要點不適用於記者」。
而多年來,所有環評委員、參與環評的各方人員都已經習慣記者在場,也沒有發現有什麼不妥,但同樣的委員一回到地方立刻變樣,4日高雄的環評現場,記者就被禁止採訪。主席還宣布如果在場記者有錄影需求,可以在會議前拍三分鐘,這實在太離譜,記者要採訪的是內容,拍照三分鐘能做什麼用?
因此,李應元如果真的要落實公民參與的環評精神,應做到以下兩件事:
一、刪除旁聽要點中,不准錄影、錄影等所有妨礙公民參與的條文。
二、要求地方政府的環評審查程序,應與中央一致,包括事先上網公告議程、提供環說書下載、開放旁聽。另外要保障媒體全程在場的採訪權。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