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房客以租金報稅 明年起最高可罰房東30萬

2016-07-1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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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若先前簽訂的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重新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圖/秋@Flickr)

內政部指出,若先前簽訂的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重新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圖/秋@Flickr)

房屋租賃糾紛時有所聞,內政部於6月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必須按照新版定型化契約簽約,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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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租屋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糾紛事件頻傳,內政部今年6月23日公告的「新型房屋租賃契約」,將過去不具法令效力的定型化契約,提升至法規位階,明定租賃雙方權責。

新型租賃契約重點包括「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禁止房客申請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違約金不能超過1個月」、「搬離房屋須提前1個月告知」、「明定修繕責任的區分」等5大項。

若舊契約與新制不合 房客可要求重新簽約

內政部指出,若先前簽訂的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重新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為讓租屋業者有充分時間配合,內政部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待明年元旦新制上路後,一旦契約違反規定,最高可依《消保法》處30萬元罰鍰。

除契約簽訂外,內政部呼籲房客可要求房東提供身分證影本,確認房東是否為屋主,也可要求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最終簽約後可至法院或請公證人協助公證,以避免發生爭議。

非職業房東或企業經營者 不適用《消保法》

內政部指出,這項新規定主要針對以出租房屋為業的職業房東。根據消保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都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但由於國內房東多以個案為主,有關個人戶房東簽約的相關保障,仍需透過租賃專法的制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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