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銘專欄:是你的不見得就是你的─股權重授與

2016-07-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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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投資合約中時常有所謂的創辦人股權「重授與(revest)」。(取自推特)

新創投資合約中時常有所謂的創辦人股權「重授與(revest)」。(取自推特)

上週的專欄中我們以Palantir股權回購為例,聊到了在這個成功新創打死也不IPO的新時代員工的股票選擇權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打鐵趁熱地,這禮拜我們來談一下新創投資合約中所謂的創辦人股權「重授與(re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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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ting這個字中文很難翻譯,我有時候會看到有人翻譯成「授與」,但我一直覺得其實它比較接近「生效」的意思。不論如何在跟矽谷或歐洲的風險資本家募資時,大概都會使用英語這個語言,所以讀者們還是稍微記一下這個簡單的專有名詞的英文吧!

Vesting是指創辦人或者員工在某個時間所獲得的限制股或者選擇權,必須根據某些規則分年分月給予。這部份有點像台灣科技公司「股票鎖四年」,但因為台灣法條和歐美實在大不同,大家也就不用太去刻意計較到底兩者有什麼差異。

最簡單的vesting是員工加入一家新創時所分得的選擇權(限制股比較少出現在新創員工激勵方案中),根據聘僱合約必須從到職日開始分年分月生效。

最常見的vesting週期是「四年,一年懸崖」(4 years, 1-year cliff):到職一年之內就離職的話,就任何選擇權都拿不到。到職滿一年,會先拿到四分之一的選擇權(不一定要執行),其後每個月可以拿到四十八分之一的選擇權,直到第四年結束,累積起來拿到所有選擇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員工在簽約時公司總共給予800股選擇權,他如果沒能做滿四年,而是在任職的第17個月離職,那麼他累積已經生效的選擇權(vested options)將會是:

800 × ( 1/4 + 5 /48)=283股

剩下沒有生效的選擇權(unvested options)共517股則會回到公司的選擇權池中,可用來發放激勵其他員工。

這是新創員工聘僱合約中一定會有的條款,但很多首次創業的創辦人不曉得的是:同樣的條款也會出現在風險資本家投資早期新創的合約中,這時候針對的是創辦團隊手上持有的普通股

簡單來說:創辦團隊在第一次取得風險資本家的投資時(通常是種子輪),每個共同創辦人手上原本就已經持有的股權,都必須分年分月重授與(revest)

通常如果新創成立不足一年,或者雖成立超過一年但風險資本家認定產品或服務本身沒能反映出一年以上的努力(例如創辦人可能前半年是兼職在創業), 那麼風險資本家投資時會要求創辦團隊手上的股權以標準的「四年,一年懸崖」(4 years, 1-year cliff)方式重授與。

換句話說,技術上來說在風險資本家投資的那一瞬間,創辦團隊所有的人手上的股票數量都會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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