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社會對於司法獨立是有些不放心的,因為司法獨立並不保證裁判的品質令人滿意。許多人沒有想到的是,司法若是不獨立,更不能保證裁判品質,因為那時的裁判是上級命令的產物,誰又能保證上級命令的品質呢?司法獨立是必要的,不懂得尊重司法獨立的司法行政長官,他們的命令不會產生有品質的裁判,因為不獨立的司法不會有公信力,沒有公信力的裁判不會有品質可言。司法品質的保證在於司法人員的品質;追求司法品質不能也不需要犧牲司法獨立。司法改革,絕不能以司法獨立的精神做為犧牲。
話說回來,有心給予司法改革一些推力的總統,決定重新提名正副院長大法官,是要避免司法院在後續的司法改革中掣肘嗎?但是今日立法院的立法權已是完全執政的囊中之物,立法院通過任何司法改革的方案,司法院還有不予配合的餘地嗎?無論如何,可以只調動正副院長職務而不必替換大法官,以為司法獨立提供最起碼的保證,是政治上的不能還是不為呢?若是旁觀者因而有理由產生懷疑,決策者其實竟是因為不能接受或容忍大法官的政治傾向或立場,才成就了人事決策的最後取捨,在這種毫不計較司法獨立精神的政治權力環境之下所進行的司法改革,其前景恐怕就很難令人感到樂觀了!
*作者為東吳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