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談一位美國的司法人物。
如果問到美國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官是誰?在美國得到的答案,多半會是曾在聯邦最高法院任職34年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 1755~1835)首席大法官。
如再問到,美國史上最重要的司法判決是什麼?得到的答案,則多半會是聯邦最高法院 1803年的Marbury v. Madison一案;正就是馬歇爾的傑作。
美國各大學法學院的憲法課堂上,開講的第一個憲法案例,大概都是此案;學法律的、政治的、歷史的,對之必然無人不曉。它是兩百餘年間美國法院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開始。連我國憲法將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終局的審判權力加以決定,其歷史源頭也是這個19世紀之初發生於美國政壇的案件。
馬歇爾,也是美國的開國元勳之一。他早期的政治經歷,不如喬治.華盛頓(1732~1799)、湯瑪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 1943~1826)、亞歷山大.漢彌爾頓(1757~1804)或是班傑明.富蘭克林(1706~1790)等人顯赫,但若說到美國係憑仗一群知識分子領袖開國的歷史機遇,及其因此所享有得天獨厚的歷史幸運,則必可同意,馬歇爾為美國帶來的司法貢獻,占有不可抹殺的特殊歷史地位。
馬歇爾參與過獨立戰爭。他自軍中退伍後,曾執律師業至少15年,其資歷雖不足以成為參與費城制憲的州代表,但他擔任了維吉尼亞州批准聯邦憲法草案的議會代表,也是聯邦主義的積極支持者;他在會中為聯邦憲法草案的司法條款辯護,維州終以些微的差距,成功地通過批准了憲草。
在1790年代,他是一位活躍於維州政壇而且支持聯邦政府的聯邦黨(Federalist Party)黨人;1799年時參與競選,進入眾議院成為眾議員。1800年5月,亞當斯總統邀他加入政府,幾經考慮後出任國務卿一職。
同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奧利佛.埃爾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 1745~1807)因病請辭,亞當斯總統曾邀請首位首席大法官約翰.傑(Johnson Jay 1745~1829)重新出山,不成,轉而提名馬歇爾出任,並經參議院於1801年同意。馬歇爾於2月宣誓就職後,仍應總統之請留任國務卿至其卸任。馬歇爾主持次任總統傑弗遜宣誓就職時,還曾答應傑弗遜,在任命下位國務卿之前,繼續幫忙暫代其職。隨後即發生了Marbury v. Madison一案。
這個案件的背後,是場政治鬥爭。1800年美國進行總統大選,亞當斯總統敗給了共和黨籍的政治對手傑佛遜。當時聯邦黨與共和黨陣營在政治上酣鬥,非同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