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在新總統就職後不久,距離憲法規定八年大法官任期尚有約兩年時間之際,雙雙向總統提出辭呈,總統順勢接受,並已提出新的正副院長大法官的人選。辭職的副院長大法官,在風傳媒上說出了辭職的緣由是讓出位置,讓新總統放手從事司法改革。雖然,他並不贊成總統揷手司法改革,其與總統的司法改革想法有異,也隱約可見。此中表達出他是因爲理念不合而求去,帶著一種不願戀棧的意思;而他的辭職,既不是義務性辭職,也不是禮貌性辭職。
這次司法高層人事換手,我以為冒犯了司法獨立的精神,不容緘默不語。此中涉及了一些憲法的解釋,寫在這裡,以供識者進一步的探討攻錯。
直接相關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有些費解而需要解釋的是但書的規定。問題則是在於:「不受任期保障」是什麼意思?
表面上看起來,就是正副院長大法官不能主張八年的任期,可以隨時換人的意思。但真該如此理解嗎?大法官解釋過,大法官依照憲法,須要也需要獨立行使職務,也就是一項有義務獨立行使職務的職位。如果正副院長大法官可以隨時換人,還有司法獨立可言嗎?憲法要求司法獨立,堪稱是核心的價值,這項規定真會是如表面上看起來的這個意思嗎?
這正是為何許多識者會說,此條的意思是說正副院長的職務沒有八年的任期保障,但其大法官的職位還要受到八年任期保障。正副院長是項司法行政職務,可以換人做,但是大法官是解釋憲法的法官,必須獨立,也必須有獨立的保障,不能任由身處政黨政治之中的總統隨時換人。
嚴格說起來,如何解釋此條還涉及一個司法文化的問題。傳統政治中一向重視行政首長,司法院院長就是個行政首長的職務,在司法界中無疑也會受到高度重視。深層的考究,則應該問一問,並為正副院長的大法官,究竟是一個職位還是兩個職位?憲法原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用第一項規定正副院長,用第二項規定大法官,顯然是兩個職位。但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將之改為「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已經可以知道大法官是本職,正副院長是兼職。這是憲政進步的規定,也是正解,因為在司法審判系統之中,獨立行使職務的法官才是構成機關的成員,司法行政是附屬的職務而非分開的職位。院長大法官的職位只有一個,職務則分為司法審查與司法行政兩項。所以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才這樣寫:「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而不取逕稱「院長、副院長」看來較為簡潔的寫法。增修條文如此強調司法系統之中須以獨立行使職務的法官為主體的意識,又怎麼會有任由政治權力任免正副院長大法官的意思?我將此一職位以院長大法官或副院長大法官稱之,是取徑於西方「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的用法,沒有人會將Chief Justice想成是兩個職位,這就是司法文化的問題。我們的社會傳統中,恰恰缺乏當代的司法文化意識。如果只憑我們的庶民文化引導司法改革,我擔心其結局恐怕不待龜筮。但這已是題外話了。
不過,從相關配套立法乃至司法實務上的日常行為舉止看來,傳統司法文化中獨尊行政長官的觀念與風氣依舊存在,正副院長才是司法系統之中最大的「官」,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才是真正最大的權力,或類似的意識從未改變。司法院正副院長也就當然成為政治權力遊戲中爭相競逐的目標,不只是被看成一項附屬的職務,而是單獨的、足以表彰政權歸屬的職位。如果法官們率皆以司法行政職為「長官職位」,率以「晉身」司法行政長官為職志,能夠培養真正的獨立司法文化嗎?其實類似的傳統社會意識,也正是為何政壇上充斥著「政黨輪替,司法院正副院長必須換手」一類政治主張的文化溫床;正副院長大法官的法官職位,反倒成為附屬品了。大法官受到政治權力的呼喝使喚,有誰在意?在這樣的政治文化中討論司法改革,有沒有一些緣木求魚的感覺?
其實,即使只從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但書的字面理解,只要有心呵護司法獨立,也不會得出正副院長大法官當然必須隨民選總統進退的解釋。正副院長大法官不受八年的任期保障,可以不必主動辭職;總統也可以選擇率先表示尊重留任不必辭職的意思,遇到主動辭職時也可加以慰留。何況是正好還有五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只有正副院長換手而大法官留任的機會也完全存在。這些情形都沒有出現,才會發生現在正副院長大法官隨著總統換人而進退的現象了。
從副院長大法官罕見的公開表意看起來,他辭去副院長大法官職位的原因是讓出司法改革的空間給新任總統,但是為什麼不能只辭去司法行政職務而留任大法官職位,以成全司法獨立的觀感?或許是擔心受到戀棧批評的人言可畏,但是司法獨立因此打了折扣已成為不可避免的事。司法獨立不單是要真正的、實質的獨立,也要看得到的、外觀上的獨立。這次顯然是一種奢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