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成立後,我國就陸續與14個國家斷交,而在1971年,聯合國席次被中國取代,揭開「雪崩式斷交」局面,10年間失去50個邦交國,直至今日,與我國建交的國家低於20國,在歐洲、非洲與南美洲僅各有1個邦交國,面對我國邦交國持續減少的情勢,受訪的年輕世代外交人員一致認為,有必要維持邦交,且部分表示,我國應尋求雙重承認的可能性。
國家的構成要件,長期以來大都以1933年簽署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之規定為標準。該公約第1條明文國家組成的要素,分別是固定人口、明確領土、政府及與他國建立關係的能力,儘管外交能力是組成國家的要素之一,但未提及需要多少國家給予外交承認,才具有做為國家的資格。
翁林(化名)直言,友邦每年在聯合國大會為我國發言,會在國際會議中留下紀錄,彰顯我國主權,「但就算無邦交國,也不影響我國實際為主權獨立國家事實」。曾派駐邦交國帛琉的「護台胖犬」劉仕傑表示,需要多少邦交國才行,數字並無一定標準,但邦交國相當重要,最現實的考量是若不幸變成零邦交國,就會面臨可能無人在國際場合幫忙發聲的狀況。
另外,擁有邦交國能進行元首外交和官員互訪,莊吳(化名)表示:「高層得以出訪邦交國互動、加強區域性互動聯盟,在各區域設立如太平洋島國論壇這類合作平台。」戴楊(化名)則說:「我們目前還有邦交國還沒有少到需要討論說,當我們一個邦交國都不剩時,我國的國家承認究竟是什麼,對於邦交國的減少我沒有見解,因為這事情不操之在我國」。
戴楊強調:「其實國際法學者和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應該要深入研究國家構成要件,創出自己的論述。台灣跟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有不同程度的互動,外交不是0與1,而是程度上的區別」。戴楊還說:「我國外交戰從未把法律視為重要一環,這是一件很大的錯誤,對於小國來說,法律論述支持自己的行為及存在、比大國還來得重要。如果可行,應該推動雙重承認,這才是一條突破的道路。」
郭洪(化名)則說,邦交國彰顯我國為國際上受承認主權國家的意義,「既然我國與中國互不隸屬,我國外交政策上至少不應放棄尋求雙重承認......若日後面臨斷交問題,我國應公開、持續向邦交國政府尋求雙重承認的可能,留下記錄,而非由我方主動宣布斷交。」不過戴楊也直言,顧慮到可能讓國際社會誤以為我國仍在爭取中國代表權,「假設有機會能夠增加邦交國,可能也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