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政府以「年金改革」為名,修法大幅削減了軍公教退休給付。為此,司法院大法官於日前召開憲法法庭,就「年金改革措施是否違憲」進行辯論。然而,限於時間與辯論規則的因素,許多議題仍無法充分地討論對話;網路上或坊間一般的「懶人包」式討論,也有些疏漏之處。本文就針對幾個容易被誤解之處,從憲法的觀點予以提醒。
退休給付的性質:法定酬勞請求權,而非社福恩賜
無論是軍人、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師,要處理「砍退休金」是否侵害憲法權利,首先就要先判斷,「退休給付」在憲法上,是什麼樣的權利呢?
國內討論的最大盲點,就是部分論者(自命「改革」者),往往主張「軍公教退休金超出國家照顧義務範圍」,進而指稱目前之退休給付是「過度照顧」云云。才會導出什麼「老人生活費每月僅需一萬三」的纏夾。
這樣的批評,是將退休金定位為某種「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既然是國家照顧退休老人的福利措施,那就可以「基本尊嚴之生活條件」,當成標準。超過這個標準,坐領高薪,就是「肥貓」,國家自然有權削減之。
然而,我國法制上,退休金之給付,絕非一種政府可以隨時收回、調整之「恩賜」(mercy/grace),而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entitlement)。舊有的退休金相關法制,並非規定「退休金之給付,政府隨時調整之」,而是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計算方式與取得之金額、方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187號解釋以來,更一致將公務員請領退休金定位為公法上之財產權,受憲法之保障。 因此所謂「恩給說」,在中華民國憲法上是說不通的。
更認真、謙卑地觀察現行法(以及過去的退休制度),更能看出,退休金本來就不是以「基本生活需求」當成標準,而是公教人員「酬勞」的一部份!不管這筆「酬勞」有多少比例是公教人員自行提撥,多少金額由國庫提撥,都是公教人員的「法定權利」—只要依法工作、服務至一定年限,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這明顯是一種「對價」、「酬勞」!既然是酬勞的一部份(只是退休後才開始給付),就無所謂「肥貓」的問題(是政府自己用法律承諾、擔保的給付),更不是美國右派所謂的「社福皇后」(因為根本不是社會福利)。
信賴利益(損失)是「終身付出的服務」而非「退休後的生活」
如果用「信賴保護」的角度來看,那「砍退休金」所造成的損害,是什麼呢?
政府方面,似乎誤解了軍公教退休人員真正的「信賴利益」與「信賴行為」。他們以為,所謂的信賴利益,似乎僅是「將來安排生活」的部分。亦即,軍公教退休後,已經依賴退休金的額度,做了一些生活安排(例如:買房、供孩子出國留學、與老年安養中心簽定長期契約等),此時驟然減少,會對於其計畫之退休生活造成衝擊。甚至誤以為釋字 717號解釋所謂「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是唯一的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