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緯釋股案引發重大爭議,除了引發台灣離岸風電本土化政策是否破功之爭論外,更重要的是,這樣的作法是否允許、是否合法?目前不僅上緯已經公開表達釋股意願,其他競標遴選得標的其他開發商,也均表示有釋股之意願。到底如何才能不動輒得咎?敝人僅提供如下之分析。
經濟部的立場,一變再變
上緯投控於6月21日晚上11時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董事會決議出售上緯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海能風力發電100%的股權予歐美能源公司,預計6月底前完成簽約。但經濟部在隔天隨即表示:「風場未完工前不能賣股權」、「經部官員說,依電業法及遴選行政契約等規定,離岸風場未開發完工前,上緯不能出售風場電業公司的股權。」
這樣看似強硬的態度,卻在之後軟化,轉為將釋股解釋為正常商業行為,惟仍要求釋股業者必須負擔一定責任:「經濟部能源局則說,風場股權交易是正常商業行為,依行政契約規定,業者若釋股後其原發起人及風場專案公司仍應負責完成風場建置的責任。」
而近期最新的發展,經濟部似乎又改變說法,態度轉為強硬。首先,經濟部創造出非常罕見的「契約自動失效」的特殊見解:「針對經濟部表達,一旦發起人變更,其與能源局簽訂的離岸風電開發契約將自動失效。」其次,再次相當強硬地重申,風場發起人不能變更的觀點:「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強調,依能源局與上緯所簽之契約,風場發起人不能變更,尤其得關注上緯經營權的變化,因為這個的經營團隊是經過遴選程序篩選出來的。」「經濟部能源局長游振偉今(5)日表示,發起人在風場完工且拿到電業執照前,不得變動,否則將失去資格」
不過另外一方面卻給予廠商募集資金的彈性(「曾文生表示,如果上緯只是純粹的財務性釋股,等於是募集資金的方式,可以貸款、融資,當然也可以用這種方法找人來直接投資,只要不影響經營權,且沒有違反相關法規,都是在可允許的範圍。」)並對於發起人不得變動的議題,表示官方允許的彈性空間。(「雖然發起人不得變更,但卻可以新增發起人,是否可能出現空有「掛名」的情況,能源局官員則回應,即使出現交接移轉,他們都會理解案子內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外界想的那麼輕鬆。」)。
只要不改變發起人,釋股到只剩0.001%也OK?
上述經濟部一變再變的說法,真的讓人不知道其立場究竟為何。甚至,在上述經濟部觀點下,恐怕會產生一個有趣的結果就是:「只要不改變發起人,釋股到只剩0.001%也合法」的神奇狀況。亦即,只有發起人不能變動,而發起人承擔責任之下,業者只要是「為了籌措資金的財務操作」,經濟部都覺得是「正常」商業行為而給予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