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晴羽指出,一般法律原則而言,只有簽訂協議的雙方才會受到協議約束,換句話說,越鋼和解、簽約的對象是越南政府,該協議就沒有拘束受災居民另向越鋼求償的效力,但若越鋼得證明受災居民已經獲得部分賠償金,就可以在其求償金額做折抵,當然實務上還是得看越南法律如何規定。
對此,黃馨雯表示,關鍵在於越南政府的角色到底是什麼,「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受災民的,我沒有轉給政府,為什麼你可以幫我請求?」她提到,其實越南的民法、以及環境權相關法律,內容都比台灣更進步,「是執法人的問題。」她也強調,和解協議只存在於越鋼和越南政府之間,如果最後受災民勝訴,法律上,越鋼也可以沒有履行契約發放賠償金給災民為由,向越南政府求償。
憶RCA案 張譽尹:沒想到現在台灣企業卻做一樣的事
談到這起案件與RCA案之間的相似度,張譽尹身為RCA案受害居民律師團成員之一,有些感概地說:「RCA案中,每次看到企業旁聽觀審,或是談和解接觸時,感受都很不好,他們會想盡辦法為企業爭取最大利益,卻沒有想過自身商業行為對人民造成的傷害,沒想到現在台灣的企業卻在做一樣的事。」
中研院社會研究所專任研究員彭保羅表示,目前政府正在大力推動新南向政策,加深與東南亞國家的合作關係,其中環境正義和人權明顯不是新南向政策的關注點所在,越鋼污染案足以作為警惕;他呼籲,政府應當鼓勵更為綠色、環保的企業對外投資,為台灣在新南向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台灣已經是一個很富庶的國家,這起訴訟代表台灣不只在乎小島自身,也會為其他國家主動付出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