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有人以為這位司機吊照已將近六年,距離重新申請考照不遠,並不需要司法的再審救濟。然而問題正在於此,相關的法制規定不備而吊照失業已近六年,但司法救濟完全派不上用場!
法律強制終生吊照,適用上全無司法審查的伸縮空間;重新申請考照,不但亦由行政機關管理,且其重考年限長短也完全取決於聲請人涉案時的固定情節,與吊照後的表現無關;實際上並不是終身吊照,卻概予規定強制終生吊照處分,再以申請重考停止條件及年限作為補充。如此規定的最大效果,就是司法審判少有用武之地。將司法的功能縮減幾乎至零的吊照法制,與解消審判權已少實質區別,竟無違反憲法的顧慮?
其實聲請人期待大法官說他的肇事情形不必吊照至少六年,更不該終生吊照。大法官解釋中描述的事實場景更較行政法院詳盡,明確指出法規的設計有欠缺,聲請人肇事受有影響,卻仍不願說「不問肇事情狀一概吊照」的法律構成違憲;對於聲請人的救濟袖手無策,聽任聲請人受不合理的吊照制度擺布,長期無業可就。試問:明知制度有缺失,卻不提供有效救濟,失業的聲請人如何信服司法?
憲法訴訟法,原被認作是一項司法改革的成果。然而釋字第780號解釋竟又告訴失去工作的司機,法制闕失,司法無能為力,乃只能顯示,憲法審判,仍不到位而已!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