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委顧立雄推動「醫療前置化」,引來網友諸多討論或批評,筆者有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毒癮者問題。顧委員以仁慈之心看待染毒的青少年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在實務上可能會有些落差,實現的效果可能還有待商榷,主要問題如政府財政赤字、醫療資源整合、檢警緝毒狀況、毒癮者的心態等。誠然,其實現行有很多民間團體在解癮戒毒上已經有很多努力,如果可以仿造國外積極推動PFI立法,擴大民間參與更可以協助毒癮者更生。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應列入更具「服務價值」的PFI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顧名思義就是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主要是因為政府資金有限,而立法讓民間團體可以參與公共建設。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亦稱「民間融資提案制度」,其VfM(Value for Money)概念便是政府直接購買約定品質的公共服務,以取代BOT方式購買硬體節省公帑,而PFI比起BOT更具「服務價值」取向。PFI起源於英國,後被日本等國仿效,適用於監獄、學校、社會住宅等自償性低的公共建設,已在國外施行一段時間且有相當的成效。
北市財政局曾在3年前有意將PFI用於公共建設,而目前國內PFI成功的案例則是新北市的路燈-以PFI方式直接購買道路的照明服務,但目前促參法第8條所列7種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還未加入PFI的模式,
導入民間專業力量,更容易協助毒癮者重返社會!
在PFI的執行中,VfM作業機制為「政府在相同負擔下,若民間辦理能提供較政府自辦更優質的公共服務時,則由民間辦理」。而針對毒品防治PFI服務內容,筆者提議可以設定為:
減少毒癮再犯率:除了戒生理的毒癮,還降低對毒品的心癮,並了解毒癮者的交友與家庭環境關係,協助毒癮者避免再次施用毒品。
協助毒癮者重返社會就業:目前有許多民間機構都有協助毒癮者重返社會的服務,實為藥癮更生人中途之家,如苗栗的葛瑞絲香草田、台中的茄荖山莊與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把協助毒癮者重返社會當是一項穩定社會安全的公共服務。
顧立雄委員推動「醫療前置化」,也可以整合規劃在上述兩個PFI服務的選項裡。應有提供心理諮商、藥物協助、信仰協助等多元方式,讓毒癮者可以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重點是提供有效的服務成效。
建立PFI法源與制度,避免私人圖利!
任何制度的建立,基礎應以節省公帑來達到實際的效果,如果配套不足只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並被不肖業者圖利。由於英國PFI與台灣BOT都有業者圖利的問題,故建立PFI制度應該考慮以下要點:
以成效為基礎發展:依英國PFI經驗,最多花費三千萬英鎊蓋醫院,交給PFI卻花了四億一千萬英鎊。所以,PFI機制議價應以成效為基礎,若花費超過原來方式可以即達到效果的基礎金額,則寧可使用原來的方式進行。
避免PFI標案承攬公司與顧問公司聯合圖利:PFI標案仍需透過專案顧問公司鑑價,應該建立監督機制,以避免PFI標案公司與顧問公司聯合圖利。
PFI標案契約應透明可被監督:通常PFI是屬於長期的契約,但如果合約不夠透明,複雜的政商關係容易讓不肖商人藉以圖利。
PFI標案應建立機構淘汰機制:PFI價錢應該反映服務效果,並設置淘汰機制。如某甲民間機構認領毒癮者乙提供解癮戒毒服務,如果毒癮者再犯過高,或無法重返社會工作,應換由其他機構協助一解癮戒毒服務。
立PFI法助毒癮者更生,是為了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長期在這方面耕耘下的能力基礎,一方面減少毒癮者再犯、一方面協助重返社會,現今「醫療前置化」的效益推動始為可能。
*作者任職於國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