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倩:政府若能謙卑溝通,軍公教何至忍無可忍?

2016-09-0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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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新加坡,由立國之初即設計了以確定提撥為原則的公積金CPF制度:所有勞工強制儲蓄、雇主提供相對補貼、由政府機構監督管理。歷經不同的經濟與財政狀況,新加坡政府也作過一些「遊戲規則」的調整:由起初僅供勞退使用,放寬到可以用來購置組屋、或其他特定用途;由政府集中管理並擔保高額年利率,到個人可選擇在政府篩選過的基金清單中,自行管理投資組合。由於過程相對透明、個人帳戶明細清楚,這些調整,並未造成社會的對立或對政府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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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的台灣的確需要年金改革,但改革不該帶來階級與代間對立。方法之一,是盡快在「確定提撥制」的基礎上,將「企業年金」這一層補實。政府可用個人「遞延稅賦」(如美國的401K)鼓勵員工提高退休儲蓄,也可以用稅費減免的方式來鼓勵企業提供相對基金(不要推說財政困難,政府既可用獎參、促參等各種租稅減免條例補貼科技業、高鐵;為何不能立「獎勵勞退儲蓄條例」補貼企業照顧員工?)。

作為小老百姓,我們相信政府會「信賴保護」人民。請問對華航員工無預警上街頭以「一定是忍無可忍」定調的蔡英文總統:對93在街頭的百姓,您為何竟以「沒有必要就不要常常走街頭」冷漠回應呢?

政府如果真的謙卑溝通,軍公教何至忍無可忍?

既然軍公教已經忍無可忍,政府何不謙卑溝通?(作者為前立法委員,國票金獨立董事)

年金辦公室澄清事實如下:

依據銓敘部於「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會議中專案報告「政務人員退職制度」 (詳見105年8月18日第8次委員會議官網委員會議資料)

銓敘部已於簡報第4頁指出,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不曾適用於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且自93年修法後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不再適用於副總統、民選行政首長。

93年以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已無法領取退職酬勞金:

一、自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已改為「確定提撥之離職儲金制」。依該條例規定,93年以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已無法領取退職酬勞金。只有少部分於92年以前已任政務人員且符合一定條件者,退職時仍可適用92年以前原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報導「政務人員任職滿2年,所有退職金全部可以領18%」並非正確。

二、立法委員係選舉產生之民意代表,其身分性質有別於政務人員,立法委員並非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之適用對象,自始亦無其他退職規定,立法委員任滿8年,並無退職金可領。

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優惠存款,與93年「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無關,是依據62年「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及「退職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辦理,其優惠存款自84年7月1日以後已採取斷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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