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公職期間匿名寫評論 公懲會判申誡處分確定

2019-09-0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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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兼職案開庭。(資料照,吳俊廷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兼職案開庭。(資料照,吳俊廷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日前遭控擔任政府公職期間,曾於《壹週刊》匿名撰寫評論,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後,於今(2)日下午宣示判決,管中閔遭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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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律師陳信宏會後受訪表示,司法是人民權益保障最後防線,遺憾今天公懲會做出這樣判決,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是不周到的,目前還沒看到判決全文,看到後,律師團會再看是不是有再審必要。

20190902-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宣判,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出面說明,對於判決結果表達遺憾。(陳品佑攝)
20190902-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宣判,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出面說明,對於判決結果表達遺憾。(陳品佑攝)

台大校長案歷經將近1年爭議後,由前教育部長葉俊榮於去年底,勉予同意管中閔上任,然而,監察院卻於今年1月召開記者會,針對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曾常態性匿名於《壹週刊》撰寫評論,並每月固定支領5萬稿費,表示在銓敘部過往的函示中,只要固定、長期,都符合兼職條件,認定管中閔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

公懲會分案後,由委員長石木欽任審判長,與委員廖宏明、吳景源、張清埤、黃梅月共同審理,並於7月2日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壹週刊前社長裴偉、現任社長邱銘輝以證人身分出庭,而後再於8月19日召開言詞辯論,由監察院代表、管中閔與辯護律師出席,辯論包含:監察院如何證明管中閔文章涉職務事務、司法院釋字71號解釋,是否可作為判斷兼職依據等爭點。

管中閔律師團並指出,監察院調查中,包含國發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皆回覆,管中閔撰寫文章,和他當初所任職務無關,且過去投稿報章的公務員比比皆是,皆未被認為違法;管中閔也強調,他接受邀稿,屬於言論自由,沒有簽訂契約,也沒有供稿義務,媒體可自行選擇刊登或不刊登,也只有刊登時才有稿費。

經參酌雙方說法、證據後,公懲會於9月2日下午宣示判決,管中閔遭申誡處分。

之前遭公懲會記申誡的學術界人物就是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原因是翁啟惠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未能遵守應誠實申報財產及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規定,足以引發民眾對公務員是否有貪瀆情事的疑慮,及使人民喪失對政府施政的信賴,4月3日遭公懲會判決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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