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樂陞收購案之法律前哨戰

2016-09-22 06:40

? 人氣

金管會為樂陞案裁罰中信銀與中信證。(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金管會為樂陞案裁罰中信銀與中信證。(取自樂陞科技Youtube影片)

樂陞不公開收購烏龍案,造成眾多應賣投資人重傷,並組成樂陞收購自救會捍衛權利。違約交割的禍首百尺竿頭日籍負責人KASHINO YOSHIAKI(樫埜由昭)早已離境,應賣人將矛頭指向中信銀,同時責怪金管會未盡職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不過,中信銀、中信證為了維護商譽及表達立場,在各大報刊登半版公開聲明稿,表示在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公司案,已盡其責。隨即,金管會也不甘示弱發出新聞稿,對於擔任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股票案之受委任機構,金管會以中信銀、中信證違反相關規定為由加以裁罰,表示中信銀、中信證是有缺失的。雙方的公開聲明稿與裁罰新聞稿,都出現在同一天,時間敏感,耐人尋味。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基本上,明眼人應看得出來,中信銀、中信證之通篇公開聲明稿像是法律訴訟大架構的答辯內容。首先,主張依法依約均無審核或擔保百尺竿頭付款交割能力;再來,主張已善盡認識客戶(KYC, Know Your Customer)之程序;接著,表示關於百尺竿頭的遲延付款後,已遵循現有法令辦理;更主張其非依「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上簽章負責之單位,反過來說就是誰簽章找誰負責。站在中信銀的立場,未來的攻防,應會主張此公開收購案沒有履約擔保或其他違約交割防弊措施等等,乃屬法令不週全之問題,其均有依現行法令辦理。然而,站在金管會的立場,卻認為應賣人的權益保障,仍得依循現有法令規範,金管會乃找相關依據加以裁罰。至於金管會的行政裁罰,是否可能成為應賣人求償的依據?那可不一定,只能說是求償依據的參考。金管會與中信銀的媒體過招,已開啟了樂陞收購案的法律前哨戰。

觀察近年來金管會對中信銀相關裁罰,例如金管會之前就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銷售缺失,已對中信銀裁罰過至少一、二次,這個月12日才對中信銀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以違反銀行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再度裁罰,中信銀甚至被限制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部份業務。短短一周,金管會又以百尺竿頭委任中信銀(信託部)為公開收購案受委任機構,與中信證(承銷部)簽訂財務顧問契約,分別以違反信託業法、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法等規定,加以裁罰。

由金管會發佈的新聞稿觀察,中信證因為有未善盡證券商應有之專業職責及注意,未嚴謹評估所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之對象,未確實確認服務對象之身分、其實質受益人為何及該等受益人與相關人等之關係,核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之情事,因此,對中信證處以停止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三個月之處分。至於中信銀,金管會認為其於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客戶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之股務代理契約,在評估該客戶風險方面,未審慎評估及探究客戶之實際收益人狀況,客戶審查評估表亦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有未符合該銀行「認識客戶政策」程序(KYC),而該缺失顯示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金管會亦表示,中信銀未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訂定辦理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致未能考量應賣人權益保障而有所缺失,加以裁罰。更甚者,關於有投資人主張曾以電話洽詢中信銀,中信銀回應本案將如期交割之事,金管會還籲請投資人提供相關事證,對於應賣投資人而言,可謂暗夜裡的一盞明燈。

過往,中信銀在TRF的銷售,也曾因認識客戶之程序的問題遭罰。此次,金管會又認為認識客戶之程序出了問題,然而中信銀公開聲明稿謂已善盡認識客戶之程序,能否服人呢?若未能和解收場,一切就有待後續司法確認。

對於中信銀、中信證登報聲明,表示此次公開收購作業皆依相關規定辦理,隨即遭金管會打臉裁罰。雖然中信銀、中信證仍可採取行政救濟,反駁金管會的講法,但金管會裁罰內容,不啻成為應賣人求償的一劑強心針。金管會裁罰中信銀,對於應賣人的法律求償依據,到底有多大的助益,尚未可知?至少讓已經六神無主的應賣人受災戶,在這趟求償之旅,不再像是航行於狂風暴雨之海面上的一艘破船,隨時可能沈沒到海底去。末則,若謂求償將無疾而終,調侃應賣投資人在亂扯,或許這話也說得太早了吧!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 所長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