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做好世代契約的主人─改革勿忘人性尊嚴

2016-09-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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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遵守法治國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年改會既係目前博采周諮,集思廣益之最高平台,在相關討論未進行聽證前,立法委員除了不應率爾操瓢提出滿足部分民眾網路仇恨情緒之法案外,由於職權行使畢竟無法比擬行政專業之博深,基於國家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更應尊重行政不受侵犯之保留,爰時力此時提出宣稱「年金改革的第一步」溯及既往剝奪特定族群權益之法案,實屬越權踐踏國民尊嚴之舉。此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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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8-SMG0034-S01B-風數據/18趴、18%優存專題,政府難以承受之重(軍公教月退,年金改革)切割圖4
風數據/18%優存成為政府難以承受之重。

按,18%、黨職併公職,以及政務人員的法制及實務面,是社會言論煽動對立憎恨非常頻繁的領域,基本上,民眾在斷章取義的資訊包圍中耳濡目染,因此敵視有關族群,或可理解。然而退休給付係屬薪資給付的一環,是所有人民勞動關係的基本權,在此關係中,每個勞動者因不同的服務成本或犧牲的投入,取得享有雇主對價給付的權利。此一意旨,在我國現行法制中,已揭櫫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此種公法上債權關係,無論舊制新制,歷來司法院解釋亦闡述綦詳。依據平等原則,殊無以國家機關因未盡立法責任,遂得以將其中一部分逕視為無因恩給定位之理由。

故無論已退或未退,既得或期待之權益,對原規範或原處分對象,除因符合情事變更不得不然之要件者,國家應無權單方以嗣後變更相關法令方式作不利於此種以長期對價投入,並以一定公式形成債權關係之給付,更何況係溯及原處分對象給付內容所依據之法令?此寧非只有極權專制獨裁國家方有之景事?作為執政黨友黨之立法委員何能於改革尚未實質討論前,提出如此踐踏人權,違背一般法理之法案?此為其二。

展望未來,現行各種年金因情事變更產生調整必要時,近二十年來,參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歐洲人權法院對年金給付請求權人是項權利,已發展出區別「個人關聯」及「社會連結」因素及程度,給予層級式保障的法理,並在法律中加入永續發展要素,更可將子女養育認為個人對年金保險之繳納有相同價值的貢獻。在如此的世代保費理念中,已經不只是涵蓋退休及工作人口的兩代契約,此為其三。    

*作者為銓敘部前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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