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洗錢防制法自民國八十五年制定後,至今已二十年。由於主管機關要求金融保險機構每年都須舉辦防制洗錢教育訓練,且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重大洗錢案件,而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亦已升格為洗錢防制處,故我國對洗錢防制,已累積許多經驗,也培養了許多人才。此外,具法律位階的資恐防制法亦已於今年七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金融保險業各自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作為執行洗錢防制的圭臬。為持續提升我國洗錢防制效率並與國際接軌,主管機關並參照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文件建議,已在民國一百零四年就請各業研訂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治計畫指引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防制計畫執行方案,要求各業在民國一百零五年完成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所需之規劃、建置與管理措施,包括對個別客戶之風險評估及分級方式,並完成首次全公司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據以擬定洗錢及資恐風險防制計畫。
由於我國將於一百零七年第四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之相互評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已在八月二十一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裁罰對我國防制洗錢評鑑之影響。除金管會已依據洗錢防制法要求金融機構訂定前述相關內部規範,並依據FATF發布之40項建議及評鑑方法論,完成訂定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督導各銀行辦理前述洗錢風險評估事宜外,在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會已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以強化防制洗錢規範,並與國際組織之最新標準接軌。
有鑑於我國目前相關反洗錢防恐法規與政策多側重於敘述性、原則性和重點性的控管規範,未如前述法規明文要求將監控和篩選機制做系統性規劃和建置並與風險管理機制連結,為能確實掌控到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國內外政治人物及受貿易制裁國家、組織和人員,相關單位或業者或應審慎考慮以紐約法規作為我國規範的參考標準。
為符合法令要求建置監控和篩選機制,必須投入大量的遵法成本。然對此遵法要求,尤其是在美國紐約設有銀行分行的我國金控業者,實不能等閒視之。
*作者為ACAMS 及紐約州律師公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