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原住民族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農委會林務局23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將原住民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定採「罰款」之行政處罰,避免「移送法辦」刑事處罰,以減少爭議。
日前有布農族原住民因見母親吃不慣平地油膩的肉,為母親上山獵捕長鬃山羊和山羌等保育類動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引發爭議。
林務局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原本就是為原住民設計,若有狩獵涉及違法以不興訟為處理原則;而原本針對原住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罰繳1000元以上、最多1萬元即可結案,卻沒有針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罰款規定。
林務局指出,因此檢方常援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繳新台幣20萬至100萬元,引發司法爭議。
林務局說,為了避免造成爭議,農委會因而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明定原住民族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罰繳新台幣2萬至10萬元,避免移送刑罰處置。
林務局也表示,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兼顧原住民狩獵文化傳承及野生動物族群之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