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迪觀點:兆豐案57億就夠了嗎?

2016-09-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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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各種揣測多,圖為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國民黨中投公司五鬼搬運,兆豐金自甘掏款配合」。(資料照片,翁俊翹攝)

兆豐案各種揣測多,圖為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國民黨中投公司五鬼搬運,兆豐金自甘掏款配合」。(資料照片,翁俊翹攝)

兆豐案沸沸湯湯喧騰了一個多月,各種質疑、臆測及行家觀點都已出籠,但對兆豐金的投資人和廣大的納稅人而言,兆豐金是否可穩定地繼續提供高股息和減少未來國庫的支出,或許才是最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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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到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合意令(Consent Order),曾參與過金融檢查的金融專業人士,相信都能瞭解,金融服務署對兆豐銀行及其紐約分行的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和反洗錢機制的嚴重不足及管理階層公司治理的落實和處理態度,是感到十分震驚和憤怒的,並舉出了許多實例 (包括利益衝突兼職、對法令不熟悉和解釋錯誤、疑似洗錢案例的未申報、未積極採取行動等),作為它裁罰的佐證。

就合意令第34點,金融服務署依法裁罰所依據的理由有三,兆豐: (1) 未建立有效且符合洗錢防制法規和遵守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所發布法規要求的機制; (2) 未在紐約分行保存和提供反映所有交易和行為的真實且正確的帳冊、帳戶資料和記錄;及(3) 在發現詐欺、不誠實或製造假交易紀錄及規避真實交易紀錄時,未立即向金融服務署申報。 

此外,在金融服務署和兆豐的合意項目中,除接受美金1.8億的罰鍰外,兆豐必須聘用金融服務署所指派的法遵顧問及獨立監管人協助兆豐完成多項重大且須投入許多人力、時間、費用的行動計劃。例如建立銀行秘密法和洗錢防制法所要求的機制、建置疑似洗錢活動監控和申報機制、對客戶做實地查核、加強公司治理和管理階層的督導,及要求兆豐須充分配合,且加強與金融服務署的互動方式。由於改善結果必須達到金融服務署可接受的標準 (善良管理人的標準),相信後續要花費的金額,將會十分可觀。 

特別令人擔心的是合意令的第44點,獨立監管人在就任後,將對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美元清算交易,就是否違反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所發經濟制裁和貿易禁運法規,或是否有包含高風險客戶的疑似洗錢活動或交易進行查核,並向金融服務署報告。金融服務署在合意令第20頁及第21頁特別強調,若兆豐有未遵守合意令條件或查核結果有發現有未遵守經濟制裁和貿易禁運法規的情形時,將對兆豐為其他處分。 

參酌2012年匯豐、渣打及2014法國巴黎銀行裁罰案,其分別支付19.65億、6.67億及90億美金的罰鍰及和解金,究其原因係該等銀行故意和美國或聯合國所禁制往來的國家 (如伊朗、蘇丹或古巴) 組織、團體或個人為交易。由於洗錢防制、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貿易禁運所規範的對象、內容和方法不盡相同,裁罰也有差別。若是違反貿易禁運規定,不論是否故意,法人每件違反可罰最多美金25萬元;若是法人員工故意違反,每件可罰最多美金100萬元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美國對於恐怖主義深惡痛絕 (特別是紐約人感受最深),且已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建立綿密防護網,若在美之法人或個人有協助客戶與北韓、伊朗、古巴、敘利亞、蘇丹或其他禁運黑名單的組織、團體或個人為交易,將會使該防護網破功。建議業者之前若對經濟制裁貿易禁運法規不熟悉或未落實控管,應及早進行補強和自主稽查。如有所發現,更應主動舉報改正,切莫等到獨立監管人舉報,以期爭取日後可以輕罰的機會。

*作者為ACAMS和紐約州律師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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