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訂定適用案件類型和期限
法界人士說,上述兩單位初期隸屬於地方政府。不過,各國執行情況不同,例如德國、韓國和瑞典亦是由政府自行辦理,而英國、新加坡則是委託民間廠商執行。
但他也點出,監控並非防制犯罪的萬靈丹,有些國家把適用範圍愈畫愈大,執行時也動輒發生使用者必須繳交鉅額管理費「囚禁自己」的窘境,造成部分經濟能力不佳的犯罪者落入貧窮的無限循環,可能成為更大的社會問題。
為了因應可能發生的各式情況,司法院八月間曾特別舉辦公聽會,邀請專精於犯罪研究的教授、各級法院、律師公會、法務部及警察機關代表交換意見。
在公聽會上,據悉有不少與會者贊成由司法院和法務部一起研發系統。有法官代表提到,院部曾共同設置北中南大型贓物庫,當時也曾遇上人力、物力和管理問題,這些都可以做為建置監控中心的參考。有教授呼籲,院部應該多參考外國技術,即使決定共同建置,也必須定期評估成效。
亦有與會人士建議,應該訂定案件類型。況且配戴電子腳鐐在某種程度上等同於羈押,既然嚴重拘束人身自由,就該訂出期限。
不過,在公聽會上討論最熱烈的議題並非怎麼設立機構,而是在偵查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命被告應遵守的事項,到底要由法院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這項議題關係到遭聲押的被告,如果出現被法院裁定科技監控等狀況時,到底該由法院還是檢方控管,與會成員對此頗有雜音。
法務部強調,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逃亡或串證風險才會向法院聲押,既然法院認為只要實行科技監控就可以(防逃),就該由法院執行。但與會的法院、律師代表口徑頗為一致,認為偵查行動本來就由檢方主導,法官無法掌握案件變動,因此該由檢方執行。也有學者不客氣地說,如果今後聲押駁回的被告都由法院來執行(科技監控),可能會導致法官難以客觀地裁定准駁,「假使有檢察官想透過聲押,把防逃責任丟給法官怎麼辦?」
由法院控管恐影響准駁心證?
不過,這場公聽會並未邀請檢察機關參加,有檢察官獲悉這些意見後詫異地說:「由誰進行監控都不可能影響法官准駁的心證,不能亂扣法院帽子。而且檢方一旦羈押被告就得押上兩個月辦案期限,這也帶來困擾,因此類似言論顯然是『多慮了』。反觀目前的聲押過程開放辯護人閱卷,檢方面臨證據『梭哈』,如果聲押失敗還得防逃,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吧!」
雖然各方對於細節仍有歧見,但司法院和法務部官員已著手啟動前置作業,近日除了忙著蒐集各國資料,還找來超過六家的國內外代理商,希望釐清各國產品的差異。有台灣及國外廠商直接帶著電子手錶、腳鐐的實體樣本提供官員參考,也有廠商提供「琳瑯滿目」的產品圖及細部規格表,讓官員可以仔細比較。
訪查各家廠商瞭解產品眉角
據瞭解,有些國家僅採購電子腳鐐,有些則附加採購手錶;通常被評估為「輕度風險」的監控對象才能戴手錶,若被評估為「高度風險」就會戴腳鐐。知情人士說,國內外的監控技術已發展成熟,限制被監控者的行動範圍早就是「基本配備」,不過究竟要限制到什麼程度,得看院檢諭知的範圍,「如果被告僅遭到限制出境或出海,也可以將範圍畫定在『海岸線』或『島內』。」
「不管是電子手錶或腳鐐,有些防水係數特高,有些防水係數普通,有些材質極為堅硬,有些則抗高溫,雖然不同廠商的產品樣式或材質有差異,但功能其實都大同小異。」這名人士說道。不過他也提醒,台灣約有百餘名性侵假釋犯配戴舊式的電子腳鐐,但因為太顯眼且配戴不舒服,早已為人詬病。「院檢這次在挑選產品時,最好多注意這些『眉角』,以免造成使用者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