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9月1日提名大法官人選,大法官被提名人怎麼看待不同性傾向的權利保護?對此,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向7位提名人提問,其中已有5名做出回應。
許宗力:關鍵是同性戀究竟是否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
同時獲提名為司法院院長的許宗力表示,同性婚姻也是繫屬中個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見,但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
許宗力指出,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不過,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早在1973年就證實同性戀並不屬於精神疾病,將其從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因此有網友認為,許宗力是「隱晦的」支持性別平權。
至於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的蔡炯燉則表示,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有關同性婚姻在內的性傾向權利保障,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
許志雄:同性戀屬人格自主決定權,不應受歧視
而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則指出,過去,婚姻以傳宗接代或養育子女為中心,僅承認異性婚,或可認定具有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時至今日,這種婚姻觀念已經遭到強烈質疑,妥適性有待商榷。
許志雄表示,婚姻制度理應與時俱進,不具有一成不變的性質。如果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係為兩人間的永續共同生活賦予法的承認,不再以養育子女為中心,則有何理由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
許志雄說,過去同性戀被視為異端、罪惡,甚至構成犯罪。時至今日,憲法學已普遍認為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同理,同性婚寧非亦應受到承認?退一步言,如果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詹森林:依憲法第22條,本人贊成同性婚姻
大法官被提名人黃瑞明也表示,同性婚姻亦僅限於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亦即同性雙方締結之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而妨害其享受,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之保障。
大法官被提名人詹森林則主張,婚姻自由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應包含於憲法第22條之概括條款中(釋字第552號解釋參照),故本人贊成同性婚姻」,並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之性傾向認同,絕對維護其依憲法第23條規定所有之權利保障。
蔡英文9月1日提名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最高法院法官蔡炯燉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並提名嘉義大學教授許志雄、司法院副秘書長張瓊文、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台大法律學院院長詹森林、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黃昭元等5人為大法官,將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