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特勤人員私菸案,桃園市政府2日依據針對華航私運私菸部份,以《菸酒管理法》裁罰華航600萬元,華膳空廚部分,關務署先前雖然已針對《免稅倉儲管理辦法》「擅移貨物」部分,處罰華膳15萬元,不過,關務署署長謝玲媛表示,關務署裁罰華膳部分,僅針對免稅菸品,從免稅倉庫4樓搬到1樓部分裁罰華膳15萬元,桃園市政府針對免稅菸品,從倉庫一樓搬運到總統專機停機坪,和免稅倉庫內的4樓搬到1樓之行為,是否為「同一行為」,目前仍在釐清當中,關務署日前已回函桃園市政府,私菸搬運到非保稅區,和保稅區內的貨物移動,應該屬於二個行為,如果依據「一行為一罰」原則,桃園市政府仍可對華膳開罰最高600萬元罰鍰。
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表示,財政部針對國安人員私菸案,在行政罰部分,係配合檢調偵辦,「證據到哪裡,就罰到哪裡」,其中,本案中參與「團購」,但未被檢調起訴之國安特勤人員,財政部方面已經依據《菸酒管理法》,按照其超量購買之菸品數量,分別處以4.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涉及關務部分,關務署也對華膳空廚「擅移貨物」部分,對該公司進行裁罰。
不過,針對這次參與私運菸品的華航與華膳的行政罰部分,從過往的慣例,都是由地方政府裁罰,因此,華航與華膳後續處罰,係交給桃園市政府處理。由於本次菸品所有權人華航,所涉及的私運行為,檢調方面已正式起訴華航執行副總邱彰信,顯示華航高層對於總統專機超賣菸品,事前明確知悉,因此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法人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之故意、過失」,對華航核處《菸酒管理法》第46條600萬元的最高罰款。
不過,針對華航子公司華膳倉儲,在本次私菸案被用來作為私菸的發貨倉庫,桃園市政府方面目前仍在釐清其行政責任,謝玲媛表示,由於關務署先前針對私菸從4樓移動到1樓部分,已經對華膳處以15萬元罰款,國安人員私自將菸品從華膳1樓,搬運到總統專機停機坪的「私運行為」,和華膳將菸品從4樓移動到1樓,是否屬於同一行為,桃園市政府目前還在釐清當中,為避免「一行為二罰」,桃園市政府日前也發函關務署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