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林鄭月娥4日正式公佈《禁止蒙面條例》,從5日凌晨零時零分開始,香港民眾在人身受管制的集會遊行,或者非經警方許可的非法遊行或暴亂中,都不可以口罩或其他物品遮蓋自己的臉部,否則即屬犯罪。「香港人權監察」隨即發表聲明,反對特區政府引用殖民時代惡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擔憂惡劣先例一開,日後港府藉此進一步剝奪和侵犯香港人權。
民間團體「香港人權監察」表示,當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緊急法》)的目的,是讓殖民時代港英當局的任何作為,都能夠藉『緊急』和『公安』之名,自行頒布『緊急情況規例』,變得可以執法之名行事,以法治人。因此「今天我們更不能接受藉助這種殖民地惡法,去倉卒立法」。「香港人權監察」批評,《緊急法》內容和用字粗疏含混,啟動門檻含糊不清,又缺乏有效時限等基本保障,幾乎毫無限制地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極大權力。
此外,該法所謂「緊急情況」、「危害公安的情況」、「公眾利益」等概念內容模糊不清、全無定義,近乎完全任憑行政長官的主觀意志,顯然是建立極權管治的方便捷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在1995年,就對香港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表示關注,而且所謂「緊急情況規例」可能包括擴大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權力;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沒收、處置、撥配財產,管制使用等,對香港人權形成極大威脅。
「香港人權監察」表示,按照《基本法》第18條的「緊急狀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當中並未授權香港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繞開立法會緊急立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因違反《基本法》而當然無效。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現在香港的問題不在於警權不足,而是警權過大,尤其警員執行職務時更努力隱藏警員編號,讓人難以識別其身份,令到他們能濫權而不必問責。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立法單方面禁止市民蒙面,非常無理和不公平。這種以不倫的手法、訂立不公的法例,只會引起不滿和反彈,難以平息紛爭。特區政府如仍強行在欠缺法理基礎下,推行是項違反國際人權責任的惡法,必將引起更大的法治和社會政治危機,將香港推向更加無法挽回的人權災難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