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觀點:何韻詩該受保障,其他人也是

2019-10-0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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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移民人權團體透過立委徐中雄,提案廢止此一條文。但當時的內政部堅持絕不能廢,不能讓外籍人士來參加任何政治活動。妥協之下,就弄成現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依此,如果是「合法居留」,參加「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就不會被認定為違法。但若是「停留」,仍有可能被認定違法並驅逐出境。因此,在 2015年,一群前來臺灣聲援工運的韓國工人,就即刻被逮捕、收容,隔天驅逐出境,並且限制三年內不得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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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hr5度來台抗議的南韓HYDIS關廠工人7日晚間也在總統官邸外抗議。(石秀娟攝).jpg
5度來台抗議的南韓HYDIS關廠工人也在總統官邸外抗議。(資料照,石秀娟攝)

對比之下,就知道內政部、移民署,這次對於何韻詩小姐有多麼寬容,多麼尊重言論自由。移民署還拿著正在修法過程中的草案表示,現行法令沒有限制外國人在臺灣參加集會遊行。姑且不論「修法中」與「現行法」無法混為一談,移民署這樣寬容大量的解釋方式,與政府(不分藍綠)多年來的執法標準差別很大。請問,當初因為違反本條而被驅逐出境、限制入境的韓國工人們,是否該來請求國家賠償?

這類條文(包括移民法與兩岸條例相關法規)不僅限制了外國人、大陸人民、港澳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主管機關對其擴張解釋的作法,也影響了許多婚姻移民、依親者的生活權利。在 2009年以前,大陸配偶要是未經許可而工作,甚至觸犯社維法之類的小事,都可能因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而被強制出境。近年來,則是許多陸配親屬來探親,但在探親期間,只因為在臺灣親友家庭小店(無償)幫忙,就被認定違法,而遭到限期出境的處分。移民署、內政部,從來沒有這麼友善,這麼限縮適用此類規定。難怪陸配團體日前要為了這個事件抗議:難道只有加拿大籍的香港人可以擁有這種優待,陸配之親屬來臺就要被嚴苛對待嗎?

政府在何韻詩事件的兩個「執法髮夾彎」,其實我都是樂見其成的(只是用「組織犯罪」就太離譜了)。對於何韻詩遭潑漆,我絕對支持法辦行為人,因為沒有人的身體該遭到這樣的攻擊和凌辱。對於外籍人士在臺灣的行動,只要沒有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我也同意應該盡量寬容。然而,法律只有一套,標準請一致。

至於內政部說什麼李毅是武統份子,所以不受歡迎,何韻詩捍衛民主,所以言論受保護。這種擺明了不管法律規定,蔑視言論自由的「政府中立」原則,由當政者來對人民言論主張差別待遇—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態度,還是閉嘴較好。大法官一向堅持,憲法保障任何不受歡迎的言論。而移民法也從來沒有規定「捍衛民主的言論就不會違法」。內政部的瞎話,只是更驗證了最近這些髮夾彎,不是浪子回頭,而只是又一次「順我者昌」的表現而已。

何韻詩的言論自由和人身安全,絕對該受保障。挺香港爭民主,也是珍貴的價值。但為自己的政治利益,消費可愛的人和重要的價值,扭曲法律,只有貶低他們而已。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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