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德仁天皇22日舉行「即位禮正殿之儀」,日本政府也配合實施「政令恩赦」,針對被宣判罰金刑、且遭到剝奪資格的犯罪者,給予復權待遇,大約55萬人受惠。這是德仁與雅子在平成5年(1993年)大婚以來,時隔26年的再次恩赦,也是日本二戰後基於日本憲法的第11次恩赦。
日本內閣會議18日決定,配合德仁天皇的「即位禮正殿之儀」實施恩赦,但考慮到犯罪被害者的心情,對象排除被判決徒刑與重大犯罪者。日本的恩赦法源是基於憲法第7條及第73條,經由內閣決定及天皇承認,在1947年施行的恩赦法中明定「政令恩赦」與「個別恩赦」兩大類。
這次恩赦主要限定在「復權」、不包括「大赦」及「減刑」,實施對象則限定在刑事責任相對較輕(因有罪判決受到罰金刑者),且從繳納罰金至今已經過3年都沒有再犯者。受到恩赦者,得以恢復過去因有罪判決喪失的資格(如醫師等)與公民權,大約55萬人受惠,法務省也希望此舉有助這些人重返社會。
法務省表示,大約距今1300年前的奈良時代,日本就已有恩赦制度。歷來碰到天皇即位、年號變更、皇室及幕府的喜慶與喪事,就有可能實施恩赦。日本在二戰結束後,一共實施11次的「政令恩赦」與「特別標準恩赦」。恩赦人數的紀錄,是1968年(昭和43年)的「明治100年紀念」,當時竟恩赦超過1900萬人。
平成年代共有三次恩赦,包括1989年(平成元年)2月昭和天皇「大喪之禮」,當時實施「政令恩赦」大赦2萬8600人、復權1014萬人;「特別標準恩赦」部分則特赦566人、減刑142人、免除刑之執行56人及復權25人。上皇明仁1990年(平成2年)即位之禮實施「政令恩赦」,復權對象包括同年參與議員選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法,遭受罰金刑的4300多人,當時被批評是「政治恩赦」;後來在1993年(平成5年)天皇德仁(當時為德仁親王)與皇后雅子大婚時的恩赦時,便未再實施「政令恩赦」,僅在「特別標準恩赦」部分特赦90人、減刑246人、免除刑之執行10人及復權93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