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5日,新聞報導,藝人秦偉涉嫌性侵,其中甚至有兩名未成年,因而遭檢察官求刑41年。目前案件尚處於起訴階段,有賴法院進行後續審判。依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所揭示的犯罪事實,秦偉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然而,《法操》要暫時收起憤怒,透過本案報導,來說明一些基本的法律觀念。
秦偉真的會被關41年嗎?
報導標題寫著「性侵8女 秦偉求刑41年」,那麼民眾也許想問,秦偉是否就會被抓去關41年了呢?事實上,並非如此。檢察官負責偵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而最後刑度的量度,則是由法官來定奪。
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情況下,被告自己在偵查中自白,而且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法官量刑時,才必須在檢察官具體求刑的範圍內下判決。除此之外,檢察官的「具體求刑」,都不會拘束法官的審判。
到底關幾年?由法官定完宣告刑,再定執行刑
媒體是怎麼計算出41年這個數字的呢?《法操》猜測,媒體應是將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各個求處的刑度相加,才會得出這個數字,事實上,台北地檢署新聞稿上根本未出現41年這個數字。然而,這樣的說法,可能會讓大眾誤解,萬一將來法官所定宣告刑並非41年,恐會有恐龍法官的罵聲。
由於目前處於剛起訴的階段,法官會具體宣告幾年的刑度,尚不得知。依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秦偉犯下的罪行,必須併合處罰。而法官會仔細審判檢察官起訴的各罪,先判斷是否成罪,如果成罪了才會再定宣告刑。
假設檢察官起訴了5個強制性交罪,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法官判決也可能認為,只成立4個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成立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接下來,再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執行刑。因此,執行刑的範圍,是3年以上14年以下。(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3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4×3+2×1=14。)最後,在這3~14年的範圍裡,定下執行刑,例如「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法官不能判超過三十年,否則是違法
以秦偉的案子為例,如果法官的判決結果,剛好與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求處的刑度完全相同,全部刑期加起來總共41年。那麼,定執行刑的上限是41年嗎?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第51條第5款但書明文規定,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定其刑期不得逾三十年。如果全部刑期加起來超過三十年,上限就是三十年。也就是說,不論如何,法官都不能判超過三十年。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