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104年11月24日時,司改會針對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秀雯,在開庭時涉有濫用其訴訟指揮權,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開庭態度不佳,損及當事人尊嚴等情形,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而法官評鑑委員會在民國105年8月5日,就本案作出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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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聞稿所述,決議結論指出,受評鑑法官對於訴訟指揮的過程,雖然較為果斷強勢,說話語氣也略嫌急迫,同時也確實有請求人所指打斷發言,音量提高,重覆訊問等情形,或令人感覺較難適應、接受。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雖然賴法官在訴訟指揮、問案態度、遣詞用字、說話語氣、音量上仍有改進空間,可是,整體而言,並無發現有濫用訴訟指揮權,進而去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開庭態度不佳、損及當事人尊嚴、草率結案,以及有損司法信譽影響人民對審判品質信賴等重大的疏失。
最後,決議認為,相關事件的開庭經過,都還在合法行使訴訟指揮職權範圍內,所以評鑑請求不成立。至於有關請求評鑑法官在當天審理案件時,涉及有關非常不尊重書記官,責罵或干涉書記官職務進行的部分,由於受評鑑法官因為在104年7月22日沒有庭期,所以不付評鑑。(可參105年8月23日法官評鑑委員會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的新聞稿)。
這也讓提出這件評鑑案的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相當不能接受,還要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們,自己願不願意遇到這樣態度惡劣的法官?司改會在8月31日時,針對這項決議特別發表聲明。
根據這個結果,《法操》在此為各位說明法官的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而同法第12條第1、2項也要求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並且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雖然已經明文規定,我國法院也採公開審判原則。但是,一般民眾若非自己或親友成為當事人,大概也很少會主動進法院旁聽。因此,許多人一輩子很有可能都不會踏進法院。同時,一般民眾對於法律專業、法院環境並不熟悉,更不用說有能力從容地面對高高在上的法官了。
甚至有些民眾對於法官的了解,仍停留在古代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以為法官大人說一,草民就不能說二。而且如果案子的勝敗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上,怎麼可能敢對法官的態度有意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