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師的書狀應該先過目
要和律師溝通要提出什麼書狀,例如答辯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等等,書狀的內容要寫什麼,也應該和律師詳細溝通。書狀的內容如果比較多,最好請律師在開庭前就把書狀送出去,法院才能在開庭前先看過。書狀的內容民眾最好先確認是不是正確,律師寫的內容可能和你想要表達的意思有出入。
五、每次開庭前的準備
在開庭前,民眾應該請律師說明法院開庭的進行方式,事先瞭解可以降低踏進法庭時的陌生及恐懼感。案件往往不是開一次庭就結束,中間可能會傳證人或鑑定人來詰問,或是調查其他證據資料,每次開庭前最好再次閱覽以前開庭的筆錄及新出現的證據,並和律師溝通這些證據對於案件有什麼影響,哪些證據對自己不利?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這樣才能掌握案件審理的節奏。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及內容,最好完整地以書狀向法院說明,並以口頭補充。
六、請律師說明判決書的內容
刑事案件判決後,若判決主文滿意,或許就沒有必要請律師說明判決書,但若有意上訴,則應請律師說明判決書的內容,從主文、事實及理由詳細說明,並指出判決書哪些部分正確?哪些部分不正確?不正確的理由是什麼?上訴的理由應該針對哪些部分?最後,最重要的一點,若要上訴,千萬請律師在上訴期間內提上訴哦!遲誤上訴期間的案子可不是沒有發生過的。
筆者在寫這些內容時,有詢問律師朋友,他說:「你提的這些不是很基本的嗎?」對,這些非常基本,但有些律師就是在鬼混。筆者曾經在一件販毒的案件中問被告:「你的律師有向你說明你被起訴販賣毒品的時間、地點和證據嗎?」被告說:「他只有說我被起訴販毒而已」,只見旁邊的律師一臉尷尬。筆者在刑事庭時,把上開內容摘要成「被告辯護權權益告知書」,開庭前同時寄給被告及被告委任的律師,開庭時就問被告有沒有看到那張告知書,並問律師有沒有向被告說明案情,大致上也達到不錯的效果。至於民事審判中有沒有鬼混的律師?那則是另一個讓我掉下巴的經驗了。
*作者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