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腦神經的學者發現,我們腦內的鏡像神經元讓我們可以想像別人的感覺,「感同身受」似乎是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人類的「同理心」因此而來;然而,人類歷史一路下來,我們也可以發現,要真正能感受他人的痛苦有多麼不容易,最近的同志婚姻修法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我們一般總是假設,有創傷或痛苦經歷的人比較可能理解他人的痛苦,但事實並非如此,在以色列出生長大的小說家阿莫斯.奧茲在回憶錄《愛與黑暗的故事》一書中提到,他們這些在納粹上台前就逃到以色列的歐洲人,對集中營的歐洲猶太倖存者,「我們普遍心懷同情和某種反感,他們為何讓自己像綿羊般被人牽去宰掉,而非組織起來反擊?」這些倖存者即使到了以色列的國土,連最基本的理解都無緣獲得。
同樣的,最近在立法院公聽會中,也出現另一種將同志視為「受害者」聲音,這些團體更拿自己過去痛苦往事現身說法「治療」、「幫助」同志,然而,這再一次證明,「個人只能承擔個人的痛苦」,歷經痛苦不見得能幫助我們去理解別人因歧視而來的痛苦,這種「誤解的同情」,只怕比敵意還令人難以消受。
如果自以為同情的聲音都如此,就別說那些連理解都無意願的人或團體了,相對於這些自以為理解的聲音,更多的是那些志得意滿、以全稱自稱的「宗教界」、「家長團體」,有時,多數或宣稱的多數彷彿就是一個利器,可以理所當然的否決少數人的權利。
婚姻既是國家制度,就要回應是否平等對待的質疑
反同婚團體聲稱,同志愛做什麼,別人不干涉,只要不要光明正大的修民法結婚,然而,正因為民法賦予婚姻許多的保障及福利,從省稅、贈與優惠到財產繼承等諸多優惠,婚姻儼然是國家的制度、而不是私人的事,當然應該是倒過來,由同志反問反同婚人士,為何同志婚姻不能得到同樣的保障,國會或釋憲者必須解釋,為何同志婚姻只能得到「次級」的對待,不能得到異性婚同樣的對待。
台灣的反同人士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此一條文無限上綱,賦予憲法的地位,事實上,相關釋憲聲請案還在等著大法官會議審議,換句話說,民法972條限定男女結婚,仍未通憲法的平等權考驗,如果民法無法在國會修正通過,下一關就是大法官會議釋憲。台灣最後是由國會通過?還是透過司法,讓同志婚姻合法化?將訴說著不同的民主路徑。
民主是不斷練習「想像他人痛苦」,但不完美的民主此刻只能仰賴平等權
愛爾蘭以公投通過同志婚,這是最進步的例子,然而,正如美國哲學家德沃金所擔心的,民主多數決經常傷害少數的權益,因此必須將人權作為王牌;德沃金另一個顧慮是,當民主社會針對少數權利進行投票,其實是形同重複計票,因為人民投票的無關自己,而是決定他人的權益、甚至未來。想像一下,如果納粹重來,以公投方式表決剝奪猶太人的工作、教育權利,我們難道會覺得這比由希特勒的第三帝國直接宣布還要民主嗎?如果那是多數剝奪少數的權益,那想一想要以公投來決定同性婚是否合法的提議吧!
也許有人會問,愛爾蘭為何可以?這又是另一個民主問題,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表達過的,「憲法的歷史,就是把憲法保障的權利,向那些被漠視、被排拒的人民不斷延伸的歷程。」人類選舉的投票權也是從男人到女人,從有產都到無產者。這是民主範圍的擴大,另一方面也有民主深度的伸展,有人形容,民主投票是共業,不可能禁止人民做出愚蠢的決定,然而,民主的不斷進步,其實正是一種練習,練習著能夠想像他人之痛苦,到那個時候,也許終於可以相信民主,透過公投來決定同志婚。
正如一位同志媽媽說的,她寧願聽到反同的人說,「我討厭同志,但她們值得結婚成家的權利,也不要聽到我們愛同志,但她(他)們沒有資格結婚成家」。在民主還未那麼完美的此刻,同志需要的不是同情,人權和平等才是最好的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