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修觀點:政府不告訴你的電業法騙局

2016-12-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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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綠能業者負擔化石燃料義務,恐是我國獨步全球之創舉。再生能源的成本遠較核能與燃煤高,如果再加上鋪設線路、代輸費用、備用容量等成本,整部法案不但對綠能發展毫無助益,更是扼殺綠能業者之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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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碳且昂貴

國際日益重視氣候變遷問題,同時發展核能與再生能源等乾淨能源,以核養綠才是真實發展趨勢。瑞士綠黨主張加快核電廠除役,尚且需要全民公投。最近結果出爐,否決提案,足見成熟之民主素養。

瑞士的格斯根核電廠。(美聯社)
瑞士綠黨主張加快核電廠除役,尚且需要全民公投。最近結果出爐,否決提案,足見成熟之民主素養。(資料照,美聯社)

民進黨政府卻想藉由電業法修法,偷渡非核家園之條文。要知道,核電廠延役需要更新運轉執照,反過來說只要毫無動作,到了2025年核三廠運轉執照到期,台灣就自動進入非核家園,連行政命令都不需要。

坦白說,我們沒有資格抱怨被打壓無法參加國際氣候會議。難道我國代表想到會議現場,向世界各國大聲訴說,台灣的能源政策是大量使用天然氣取代核能缺口,不惜犧牲能源安全與電價穩定,也要堅持邁向「高碳昂貴」之能源轉型嗎?

修法假自由

一開始,電業法修正草案就以「電業自由化」為主打,至今還是有很多人誤以為此次修法是為了達成自由化,這又是民進黨政府的另一個彌天大謊。電業自由化通常有四個階段:完全壟斷、單一買方、批發競爭、零售競爭。在國外的電業改革經驗中,確實有為了抑制市場力,分割國營綜合電業,促進自由競爭的作法。

然而,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45條:「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在發電端仍然維持現行的單一買方模式。同法第6條:「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第49條:「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在售電端則是進行壟斷性的價格控管。

2016-11-23行政院長林全出席2016台灣國際工具機展開幕典禮。(取自行政院網站)
然而,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第45條:「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在發電端仍然維持現行的單一買方模式。(資料照,取自行政院網站)

在量、價都被綁死,不開放市場的情況下,分割台電根本失去意義,只是徒然增加交易成本。沒有搭配功能性分割,把輸配電業和公用售電業綁在一起,也無法達成電網公共化。而且,台電的效率是世界第二高,電價是世界第三低,胡亂分割毫無益處,只會讓人民得不償失。

電業專營權

如果我們想要推動真正的電業自由化,該怎麼辦呢?我們得先搞清楚專營權(franchises)的概念。專營權就是政府特許經營的權利,又分為獨有或非獨有。獨有專營權(Exclusive franchises),例如台灣早期的菸酒公賣局。非獨有專營權(Non-exclusive franchises),例如香港現時的公共巴士服務。

現行電業法第3條:「本法所稱電業權,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區域內之電業專營權」,此條定義了特定區域內的專營權。而對於「獨有」的規定,則在同法第20條:「在同一區域內有二個以上經營電業之申請時,應以申請在前者為優先,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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