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18日針對《禁蒙面法》的違憲案做出判決,認為該法所依據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香港《基本法》,《禁蒙面法》則被直接宣告違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日表示不滿,認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國務院港澳辦則說香港法院根本是在挑戰人大的權威與香港特首的管治權力,對香港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禁蒙面法》未滿兩月就夭折
《禁止蒙面規例》(即《禁蒙面法》)是在今年10月4日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訂立的法律,並未經過香港立法會的審議與表決。該法禁止市民在集會及遊行時使用物品遮掩面部,希望藉此阻嚇抗爭。但該法引發香港輿論不滿,至少出現6件主張《禁蒙面法》違憲的訴訟。
香港高等法院18日在首宗官司中表態,審理此案的林雲浩與周家明兩位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政府希望透過《禁蒙面法》嚇阻蒙面違法行為,同時為了調查與檢控工作更容易進行,但《禁蒙面法》的規範對象卻是一切公眾集會、遊行,無論合法與否—亦即戴著口罩參與和平、合法集會,也會被認為是刑事犯罪—這對政府的立法目標已經「超乎合理所需」。至於《禁蒙面法》的立法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即《緊急法》),也被香港高等法院認為有問題。
提起這項違憲訴訟的香港泛民派議員認為,《基本法》規定香港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立法權應該由立法會行使,但《緊急法》卻賦予特首及行政會議立法特權,只要在他們認為屬於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就可以繞過立法會,訂立任何他們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法律。香港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根據《緊急法》立法,確實不符《基本法》相關規定。在法院宣布《禁蒙面法》違憲之後,警方當天下午就表示「暫停《禁蒙面法》的執法」。
全國人大表態:我們說了才算!
香港高等法院的違憲判決雖然讓人對香港法治仍保留些許信心,但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19日卻就該判決表示嚴正意見。臧鐵偉表示:「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臧鐵偉說,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此事早在1997年2月23日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因此臧鐵偉主張《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他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