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已經死亡、凶槍也完全驗不到指紋、證詞更指出他沒有開槍,這樣的案件能判死刑嗎?7日廢死聯盟主辦之死刑判決研討會上,曾著《十三姨KTV殺人事件》一書、極力為死囚鄭性澤爭取平反的作家張娟芬登場報告論文,又是一起KTV殺人事件,死的也是警察,兩個,他們下班以後去喝酒被殺死了,只是自述開槍的陳榮傑已在將近20年前被槍決,而已死的陳榮傑的證詞,竟成了王信福被判死刑的少數證據之一。
主嫌所謂的「凶槍」一下子是金色的、一下子是白色的、判決書上寫的卻是木柄手槍,說王信福把槍交給他,判決卻沒有驗指紋──即便判決書所述全是正確的,在張娟芬分析下,判決證據力也是瑕疵滿滿。而張娟芬指出,本次論文正要探討王信福案這個「活化石」,如何反映司法的進步或停滯。
王信福被控下令開槍 張娟芬:證據在哪?
據法官判決,此案發生於1990年8月10日凌晨,李慶臨、王信福是地方角頭,陳榮傑則是李的小弟。當天一群人到「船長卡啦OK」喝酒,因為王信福不滿店長洪一清忙著招待下班的警察黃鯤受與吳炳耀、沒來向他敬酒,加上店內服務人員放錯歌,當場大罵:「警察有什麼了不起」、「幹你娘,這家店明天不讓你開了。」而黃鯤當場回:「王先生也沒什樣,為何叫他要關店?」引起王信福殺意。
至於犯案過程,判決指出係李慶臨外出取槍交予王信福,而陳榮傑說王信福把槍交給他,指向黃鯤受、吳炳耀說「結掉這兩個」,隨後陳榮傑舉槍、開槍,兩名警察就此命喪歡場。
1990年案發後,王信福逃亡中國,李慶臨、陳榮傑被捕,李因持有槍械最後坐了2年多牢,陳榮傑則於1992年死刑定讞後速速執行。時隔16年,王信福因為持假護照回台就醫被捕,為了1990年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這時問題就來了:證據在哪?
張娟芬指出,王信福落網時陳榮傑已經死亡、李慶臨也從未出現在審判過程作證,於是王信福案便出現以下問題:檢方未重新偵查,直接使用「史前時期」(即16年前李慶臨、陳榮傑的判決)的資料來寫起訴書,起訴內容與史前時期判決比較幾乎無差異,拿過去的事實認定到王信福案裡當作事實認定,證據也幾乎是用「史前時期」的,且這些證據在王信福受審時未受到擔保。
張娟芬分析判決書後發現,王信福命令開槍的所謂「證據」只有119字,幾乎都是供述性證據,且花了一半以上篇幅在證明「王信福有口角」,不是王信福命令開槍,命令開槍的關鍵證據就只有陳榮傑說的那18個字:「扶著我的手肘指著大聲說,結掉那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