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正案將於明年元旦正式上路,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昨日質詢勞動部官員時指出,勞工於休息日上班加班費僅以計算至8小時,若超過8小時是否該計入本薪?但勞動部官員僅回應第9-12小時的計算方式與3-8小時相同,勞動部版本算法沒錯,無須加發4小時本薪,引發爭議。但今(16)日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再加上加班費;蔣萬安於臉書表示,勞動部願意從善如流,站在對勞工有利的立場解釋,給予肯定。
根據勞基法新通過的條文,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2小時以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若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且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蔣萬安昨日在衛環委員會上質詢勞動部官員時指出,根據勞動部在休息日加班日試算的舉例,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因此休息日的日薪1200元就是代表8小時的工資額,照勞動部的算法,若勞工工作超過9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拿到2900元加班費。
蔣萬安認為這樣不合理,因為原本的日薪只計算到前8小時,並不包括第9-12小時的本薪,根據蔣的計算方式,若把這4小時的加班費也加上本薪每小時150元,勞工將可以拿到3500元。他認為,這樣才符合勞動部所稱的「以量制價」,也就是勞工出勤越久,領取所得應該越多。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指出,第9-12小時的計算方式與第3-8小時相同,所以勞動部版本算法沒錯,也就是不需要加發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工資。勞動部也解釋,因條文上休息日加班費是獨立的一項,若該時段還要發給本薪,加上未滿4小時又以4小時計,等於勞工休息日加班到第9到第12小時的報酬,高過例假、國定假日等報酬,在修法上考慮衡平性,才會這樣設計。
不過,由於在蔣萬安質詢後讓勞基法休息日加班費出現漏洞與爭議,勞動部很快就做出解釋,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今日宣布,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再加上加班費,她也說,勞基法第24條第2項的修正為「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因此若加班已經超過8小時,僱主給付加班費也需一起給付平日工資額,才會符合法條文字。
這也讓蔣萬安於臉書表示,勞動部今日下午宣布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起,雇主應給予「本薪」這樣的大轉彎,勞動部願意從善如流,站在對勞工有利的立場解釋,他給予肯定。
但蔣萬安也說,新法即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但可能面臨的問題,他在質詢時發現勞動部根本沒有想清楚,也無法立即回答。「我希望在新法上路前,勞動部對各方提出的質疑能一次對外說明清楚」,未來新法上路後,勞動部也應站在勞工的立場,做出對勞工有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