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諸多條文,包含公投年齡、參與投票人數、連署成立門檻,皆作出了一定幅度的修正,希冀擺脫過往「鳥籠公投」永遠無法成案的罵名。
事實上,作為關注公民權年齡下修議題的朋友們一定都會覺得疑惑,因為早在去年四月時,內政委員會同樣也稱完成《公民投票法》初審,朝野首度有共識將投票年齡由20歲下降至18歲,逐步落實公民權年齡統一的修法政策。
遺憾的是,因為公投是否得綁國土變更等高度政治議題,導致各黨紛爭不斷,時間拖延下便結束了上一屆次立法委員的任期。如今再審,調整公投年齡再露曙光,公民團體紛紛提出呼籲,切勿再讓政治角力犧牲年輕人發聲的權利,乃是因為公民投票權看似不過是一張選票,背後反映的卻是一整個青年世代對未來的期許與想像。
2014年蘇格蘭脫英公投,首度將當地原投票年齡18歲下修至16歲,所為的就是希望能夠透過加入更多學生族群的意見,作出更符合世代正義的政策選擇;而從近年來包括英國脫歐、香港選舉更可以看出年輕世代相比成人,更著重於教育資源、工作機會、社會福利等不同面向,隨著臺灣將從2017年邁入高齡社會、2020年人口負成長的趨勢,平衡各世代發聲空間更是刻不容緩。
所謂公民權的落實,便是在衡量整個社會對於一個「成年人」應盡權利義務的門檻,然而隨過往臺灣修法步調緩慢,對於18歲、20歲何者才是成年標準往往呈現「一國兩制」,眾所皆知刑法規範完全責任能力人為前者、民法完全行為能力人為後者,卻又是18歲起服兵役義務,亦作為各式年齡限制門檻,更令人哭笑不得的,則莫過於購買運動彩券需要20歲,臺灣彩券(如威力彩、刮刮樂)卻只要18歲。
也因此,這次通過了《公民投票法》的初審,我們只能期許朝野放下對於過往意識形態的堅持,讓年輕人得以透過基本公民權利發聲,同時更應持續修憲進程,將現有《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同步下修。
然而最無奈的,實是在現今國民黨、時代力量委員都紛紛提案修憲,但卻面臨相較「鳥籠公投」更難通過的「監獄公投」難關。就《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換言之,就是須要不僅約900萬人投票,還須要全數投下同意票才得通過,若無各黨派全力支持,臺灣渴望邁向年齡規範齊一的法律體制,勢必遙遙無期。
是故,這次內政委員會再度對《公民投票法》年齡門檻修正再度達成朝野共識,就國際趨勢和權責相等的公民權利落實,無異應該給予肯定,而讓青少年、學生族群對社會發聲的力量進入改革,我們還有更長的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公視兒少新聞《青春發言人》主持人、台大法律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