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初審》兩岸協議公投條款 決議留待《兩岸監督條例》

2016-12-1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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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召委趙天麟(中)指出,審查時立委們討論認為,《公投法》是規範全體性的公民投票事項,若單獨規定哪些特殊情況,例如兩岸協議需要公投,未來要再增列其他事項恐怕根本增列不完。(陳明仁攝)

民進黨召委趙天麟(中)指出,審查時立委們討論認為,《公投法》是規範全體性的公民投票事項,若單獨規定哪些特殊情況,例如兩岸協議需要公投,未來要再增列其他事項恐怕根本增列不完。(陳明仁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5)日完成《公投法》修正草案初審,原本委員會有共識的「兩岸政治協議強制公投」條款,民進黨立委認為應規範於將來審查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因此決議於《公投法》不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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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召委趙天麟指出,審查時立委們討論認為,《公投法》是規範全體性的公民投票事項,若單獨規定哪些特殊情況,例如兩岸協議需要公投,未來要再增列其他事項恐怕根本增列不完。

20161215-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公投法草案.(右起)執政黨召委趙天麟.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內政部次長花敬群.(陳明仁攝)
民進黨召委趙天麟(右)指出,《公投法》是規範全體性的公民投票事項,若單獨規定哪些特殊情況,例如兩岸協議需要公投,未來要再增列其他事項恐怕根本增列不完。(陳明仁攝)

趙天麟說,為了避免掛一漏萬,《公投法》不特別增列該條,兩岸政治協議的公投、如何公投、哪些項目要公投,應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審查時討論。

不過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在臉書指出,原以為民進黨會將增列的第17-1條「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條款,保留到院會協商才刪除,但比預期狀況還糟,他認為所謂留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討論處理,只是緩兵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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