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文化總會主導權出現爭議浮上檯面,隨後不久,蔡英文總統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中拍板決定整頓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列舉了包括積極追討公產、制訂「財團法人法」、規劃整併退場、避免酬庸等工作方向。整頓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甚至政府掌有若干持股或直接間接控制的投資事業,並非新聞,立法研議都超過十年,但始終沒有進展。此時蔡總統老調重提,讓人很難不聯想到文化總會的人事權之爭。雖然理由呼應到時下流行的「轉型正義」,但其所謂追討公產是否充其量只是前門驅虎,後門引狼,背後的政治目的實不言可喻。
一、四個月前才撤案,現在又急忙立法,動機何在?
事實上,馬政府卸任前(105年4月14日)行政院院會才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4月18日)。該草案的重點三:
(一)禁止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之利益衝突行為:包括禁止財團法人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而為圖利行為;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二)明訂財團法人之財務管理、財務資訊透明機制:包括明訂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落實法人之財產與董事個人財產分離制度。同事禁止財團法人擔任保證人,並限制其對個別團體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比率,禁止分配賸餘等。
其次,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控及稽核制度,以防止弊端。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更詳細的財務報表制度。此外,為促進財務資訊透明,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與運作資訊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及主動公開。
(三)強化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監督機制:包括明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原則為無給職,以避免雙重受薪。其次,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公開查核結果。最後,要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強化政府對其之管制、監督。
該草案與蔡總統宣示之主張,多有交集,即便部分內容可有討論之處,但據以推動立法,應更能加速相關規範之法制化。但奇怪的是,蔡政府行政院院會在105年6月23日第3503次會議決議撤回該提案。並迅速於同日發函立法院要求撤回(院臺法字第1050168100號)。理由只有簡單的一句:「茲為落實改組後本院政策及蔡總統政見,有就原送法案撤回重新檢討之必要。」而民進黨主導的立法院也在7月14日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院會會議中,同意行政院之撤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