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基殺人案,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無冤判之虞等,今天(28日)判決死刑定讞,為總統蔡英文上任以來,第1起由最高法院定讞的死刑案。
2014年4月,李宏基殺害送2女兒到幼稚園的陳姓前妻,並擄走其中6歲女兒在車上燒炭自殺,李經搶救存活,幼女在治療兩個月後不幸身亡。此案一審由高雄地方法院判定無期徒刑,至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和高雄分院更一審改判死刑,14日至最高法院送審,李宏基辯護律師與陳女父親分別以「李並非蓄意殺人」和「李並未心生悔意」展開生死辯,然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李宏基使得幼女延醫近2個月死亡,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因此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見解,28日判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雖東西方死刑存廢持不同看法,但在我國尚未立法禁止前,司法期能謹慎處理。最高法院認為,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此外,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因此無論國內外公約和法律,對兒童皆採特別保護。最高法院更表示,殺害兒童的行為人,主觀上性格顯然暴戾無道,客觀上也無視兒童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
最高法院也表示,若從「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來量刑審酌,行為人涉重大刑案,還是難逃刑責,此外,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