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星期五,台灣法學會在台大法學院舉行「
司法改革當然是一整個司法體系的體檢,而在其中,位於頂點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最高檢)絕對是改革的重點對象之一。許宗力教授所指出的常態化開庭是一個方向,而在研討會當中,也有學者主張最高法院應該設置大法庭等統一法院見解的制度,或是在最高檢設立「公訴組」,使最高檢成為重要的法律意見輸出口。
這些主張獲得大多數與會者贊同,《法操》也十分同意這樣的建言,這些建議涉及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在法治國及司法當中的功能及定位,非常值得未來的司法改革參考。
最高法院的任務:統一法律見解和法之續造
立於司法權最上階的最高法院,對於大部份人來說應該都是很陌生的。要探討最高法院的功能,就要先從司法的三級三審制談起。
法律之所以要設計三級三審和上訴制度,其原因大家大概都略知一二,就是為了避免法院審判時發生錯誤,受到不當裁判的人民可以有救濟的機會。簡言之,就是為了「個案救濟」,當人民覺得判決有瑕疵時,可以再向上級法院爭執。透過層層法院審理,篩除有問題的裁判、釐清案件真相、讓人民權利獲得更謹慎的保障。
最高法院是三級三審制的終點(註一),當然也有「個案救濟」的功能。但除此之外,最高法院還肩負另一項重大法治國任務,也就是所謂的「統一法律見解」和「法之續造」。眾所週知,社會百態變化萬千,相對於此,法律文字有限,法律條文變更又必須經過嚴謹、複雜的立法程序,因此法律文字不可能鉅細靡遺地規範所有社會事實。如此一來,法院如何在個案中適用法律、如何補充法律規定不足的地方,都會是人民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勢必要參考的法院見解。簡單講,這些「眉角」可以被當作廣義的法律。
問題來了,全台灣共有22間地方法院、6間高等法院,還包括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等其他專門法院,全台法官數以百計。每個法官對於相同法律條文的解讀可能都不一樣,如果每個法官都只依照自己的想法裁判,那麼同一個法律條文適用起來就可能有千千百百種標準,人民根本無從「遵守法律」。
此時,就是最高法院發揮作用的時候了,既然最高法院僅此一家、別無分號,又是三級三審中最高階的法院,那麼最高法院的見解就可以拘束全台所有下級法院,使得所有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適用法律的標準歸於一宗,促進法院裁判結果的一致性。這就是最高法院另一項重要法治國任務:「統一法律見解」和「法之續造」。我們可以說,這個功能的重要性甚至不亞於「個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