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K7廠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二審改判無罪,高雄高分檢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高分院判處K7廠長蘇炳碩等4人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檢方上訴有理,質疑高雄高分院對檢方起訴事證沒調查清楚,將案件發回更審,另維持工程師何登陽二審無罪判決,何登陽無罪確定。
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刑九庭指出,K7廠共排放5000餘噸廢水,包括鎳、銅和強酸等重金屬污泥,有害人體健康,案發時雖然《水污染防治法》還沒有刑責,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被告在偵訊時承認,案發時儘管知道廢水和污泥酸度太高,但「以生產線為重」,為避免損失不願停工,並非廠方應變不足,而有明顯犯意,這些二審都應查清楚。
本案案發後,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事業有害廢棄物」,判日月光罰金300萬元,K7廠長及工程師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緩刑4至5年,僅工程師何登陽無罪,然而二審認為檢方引用法條不當,將5名被告全部改判無罪,日月光也被判決免罰,除引起民眾譁然,檢方也指出判決過輕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