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台灣,眾所皆知,過去發展核電廠之主要目的亦為趁機偷偷發展核武,姑且不論軍事戰略上核武對於我國國防的真實效用如何,核能與國際地緣政治、戰略密不可分,應為不爭之事實。遠非某些能源專家所宣稱的核能僅僅是清新脫俗的純科學技術問題。不過,公平地說,積極主動參與政治與軍事的科學家也不僅限於核能界,早在1916年,美國知名天文學家海爾(George Ellery Hale),即倡議威爾森總統成立「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私底下肩負國防與軍事基礎科學與應用的研究平台(Ramana, 2002)。
撇除核能與國際政治的牽連之外,核能本身蘊含的軍事性、機密性、複雜性、專業性與規模性,使核產業不可避免地成為孟福德(Lewis Mumford )(1967)所謂的「巨型機器」(Mega Machine),依賴各學門的產、官、學、研機構共同建構核產業,而各單位僅為此一巨型機器的一小部分,以此,也就仰賴由上而下的威權統合管理營運,形成實質上的封閉圈子,甚至當中的不同單位各自為政,而難以達成有效的民主監督與治理。例如我國台電過去曾經先斬後奏,未經原能會許可,擅自變更核四廠原始設計多達700多項。孟福德的批判,在2012年日本政府的福島核災檢討報告當中,也得到印證,其中指出「核能成為無法阻止的力量,免於公民社會監督」、「同一個政府單位負責監督與促進核能」(球員兼裁判)。換言之,核能產業的本質,即注定其與民主政治、公民參與的理念相違背。
而更進一步,就是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的問題,不論過去車諾比核災、福島核災、台灣輻射屋事件、輻射職業傷害案例等等,受害者要得到賠償往往十分困難。以台灣輻射屋居民為例,雖然長期追蹤研究指出,即使低劑量的輻射屋居民,其癌症機率高於一般人。但輻射屋居民如果真的罹癌,也只能獲得慰問金,而非賠償金,因彼等難以舉證罹癌是由輻射屋造成。由於輻射照射造成DNA的傷害,導致體內的DNA缺陷增加,成為日後罹癌的潛伏因子。對多年後罹癌的居民而言,自然無從提供當年居住期間傷害發生當下的DNA樣本。法律責任既然難以成立,連帶的政治責任也無從追究,而主事者早已溜之大吉移民享福。蘭嶼核廢場選址的缺乏民主程序所導致的人權侵害,至今政府也難以實現遷出核廢料的承諾。可見核廢料問題,絕非網路謠傳的單純用技術面向就能解決。至今為止,並沒有看到擁核政黨與人士根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3條在自己的縣市發起公投來接受核電廠的低階核廢料,即為明證。而美國方面,先不提低階核廢料,核電廠的廢燃料棒大約有七成仍然存放在廠內的廢燃料池,僅三成進行「暫時」的乾式儲存,至於最終儲存場,仍未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