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代的民主法治是建立在個人本位的思想上,法律不僅是用來管人民,更重要的是用來「管」政府,避免執政者用公權力霸凌個人,以達到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因此凡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人民都給政府帶上防止濫權的緊箍兒,3權分立制衡就是這個緊箍兒,而緊箍咒則放在每一個人的心中。法治國的政府在施政時,該有的動作要做,不應拐彎抹角、也不得為求急功速效而抄近路,以免侵害人權;政府若不依法行政時,輕則被人民告上法庭聲請國家賠償,重則主政者個人被罷免、或甚至整個團隊被換掉。因而法治國的政府做事時,和專制極權的人治政府相較,總讓人感覺慢了半拍。
上(12)月22日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第4版有篇報導《歐洲法院質疑歐盟簽定對外貿易協定的權限》(EU court judge questions Brussel’s trade deal powers)的消息,我讀完後覺得文內所述司法機關要求行政和立法機關做事應謹守法定權限的爭議,在20-30年前台灣的人治社會裡,就絕對不會發生;所以我想利用這個案例,來和各位探討一下法治國政府慢半拍的道理。在細述新聞內容前,我得先介紹一下歐盟本身其各機關的角色。
歐盟本身是套在28個會員國頭上的太上公法人組織,它的權限和預算都是會員國透過簽署條約的方式授予(Confer),在被授予的權限內,它可以「管」或代表這28個國家;但凡沒有被明文授予的權力,則仍屬各會員國所有,由各國依自身利益獨立行使(The principle of conferral,權力授予原則)。此外,歐盟在行使被授予的權限時,也需遵守行政法的補充原則和比例原則(The principles of subsidiarity and proportionality)。因為歐盟會員國都是3權分立的民主政體,歐盟組織內的機關設置當然也是如此。
歐盟最高的行政機關稱為《執委會》(The Commission或EC),由每個會員國派1位代表出任《執委》(Commissioner)所組成,執委的地位約等於國家的部長,執委會的頭英文雖是President,可是我國一般都翻譯成《主席》。歐盟的司法機關為《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法院內負責審理個別案件者為《法官》(Judge)、負責解釋歐盟法令者為《法務長》(Advocate-general),這2個職位都由各會員國推荐適當人選後,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