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據社維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換言之,就算要查辦蘇宏達教授「有違害社會安寧秩序之虞的言論」,也得在法定期限之內,法律條文如此板板釘釘,「逾兩個月者,不得詢問、處罰」,警察大學的法治教育就這麼差?讓員警連法律條文都看不懂嗎?
更荒唐的來了,蘇宏達在律師陪同下,提醒法律明定一年前的行為不能詢問也不能處罰,員警喜不自勝說可以向調查局交差,一邊譙要處理這些有的沒有的事;然而,調查局沒接受警察局的報告,要求「繼續查處」,結果,蘇教授還是進了警察局的偵訊室,被詢問一個小時又十分鐘。這表示什麼?連調查局也看不懂法律,而且,他們竟然有「違反法律」的特權,要求員警違法訊問,而且,員警還不敢抗拒!請問:不能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律,要來何用?不論檢警調,都是「依法」執行國家公權力的「國家機器」,他們對法律條文視而不見,國家公權力豈不成為壓制人民權益的統治工具?
調查蘇宏達言論的是桃園市調處,移送南港市警局,完全符合網路時代的「跨區」特性,「網路巡邏」無處不在,若非有業績要求,桃園市調處何以蠢到無視法律移送台北的教授?這就是蔡政府的「統治風貌」。蘇宏達教授委屈了,民進黨真的還沒能消滅故宮,民進黨以捍衛民主之名,消滅的是民主最重要的支柱─言論自由!這是多可怕的統治心態和手腕?蘇宏達應該控告警調違法,聲請國家賠償,這樣的政府已無理可以言說,民主自由的確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十天之後,必須用選票奪回我們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