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陳建仁今(16)日上午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開幕式時表示,除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在我國退出聯合國前即已簽署、批准,並於1971年生效外,近幾年來,我國已陸續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完成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5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國內法化,是台灣人權進步的成果。
陳建仁指出,我國早於1967年就已簽署兩公約,並於2009年批准,同時也制定施行法,完全比照聯合國的要求,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審查各國國家人權報告之程序,精心設計一套不同於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報告審查模式,代表我國自願向國際社會宣示,承諾遵守兩公約之規定及承擔國際人權義務,更在2016年4月發表第二次國家報告。
目前尚有《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化,陳建仁說,人權立國是台灣政府的既定政策,即使我國無法參與聯合國官方活動,仍努力將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政府會持續以落實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作為施政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