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19)日表示,關於年節期間的加班費計算,需要依照勞工與雇主間的約定,視當天為休假或是例假而定,而且就算加班時間不滿8個小時,雇主也應該要給勞工1日的薪水。
年節加班費的計算,因為一例一休實施而變得複雜。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勞工與雇主間約定周六是休息日、周日為例假,那麼勞工在大年初一(28日,周六)加班,雇主就必須要依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幫員工加薪;大年初二(29日,周日)員工則不得加班,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出門上班,依規定必須給付加班費,另外還得幫勞工補1天假。而若與雇主約定好周六為例假、周日為休息日,則加班費的給付方式,就是看勞工是哪天出來加班。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按公務員的行事曆走,那麼28、29日就是勞工的例假或休假,31日、2月1日則是補假。
至於輪班制勞工,勞動部則提醒,如果被要求加班,則可以主張休國定假日,向雇主要求加薪或是與雇主另外擇期進行補假。